四川省法学会法治实践创新专项课题是经省委政法委批准、省财政厅专项保障的法学研究专项课题,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研究期限1年。旨在把培育创新典型与课题研究相结合,从理论层面梳理提炼,形成指导实践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层面总结出创新措施办法和长效机制,具有全省学习推广借鉴的价值。现将陆续刊登2023年度法治实践创新专项课题成果要报,供有关部门(单位)和法学科研、法律实务界同志参考。
构建“三个效果”相统一评价机制
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市法学会课题组
中共中央办公厅《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实施纲要(2023-2027年)》提出,完善党委政法委对执法司法活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评估制度。执法司法活动要遵循并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实践中已对此形成共识,但目前尚未建立相关评价机制,影响了“三个效果”相统一理念的贯彻落实。在理论阐释“三个效果”相统一实现路径的基础上,课题组研发了《四川省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评查标准(建议稿)》《四川省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司法“三个效果”评价办法(建议稿)》《四川省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司法“三个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建议稿)》等三个应用成果,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三个效果”评价机制。
一、执法司法“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应用现状考察
执法司法“三个效果”相统一作为一种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政法机关均将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作为执法办案的重要原则,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三个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尚待厘清。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错误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严格依法办案,通常就能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该观点忽略了“三个效果”之间客观存在的紧密联系,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对执法办案具有明确导向作用,引领法律解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执法司法活动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亦应注重在政治、社会领域形成示范效应,体现规则之治。另一种观点认为,“三个效果”一般情况下都是统一的,但特殊类型案件为了考虑政治效果或者社会效果,应当允许放松法律效果。该观点在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但忽视了法律效果是“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基础,放松法律效果、触及法律底线必然导致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无法真正实现。
(二)“三个效果”评价指标缺乏细化标准。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更为抽象、原则,因而不易把握,难以细化评价。理论观点通常强调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价值追求,在法律的框架内整体把握“三个效果”相统一,但就如何进行整体把握,仅提出“深化办案理念和目标”“全面准确实质理解和执行法律”“坚持以政策指导执法司法”等概括性要求,缺乏可操作性。
(三)“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实现路径缺乏规范指引。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有成熟的关于“三个效果”评价机制的规范文件出台,实践中主要依赖于执法司法人员的办案经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主要通过集体决策会商机制来达成共识。实践做法虽然充分发挥了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集体决策的智慧,但也呈现出显著的个人经验、区域经验特征,部分案件“三个效果”实现情况不佳,案件质效不稳定。
二、执法司法“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实现路径
“三个效果”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系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应有之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
(一)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导向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妥当解释法律,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应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考量社会治理和群众根本利益,以指导执法司法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解释将政策具体化,将政治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予以具体应用,是注重政治效果的集中体现。同时,执法司法的过程,就是将抽象的法律文本运用于个案并得出妥当结论的过程,因而必将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社会效果是执法司法活动中必然考量的因素。
(二)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导向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最好的自由裁量结果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和最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寻找“三个效果”的一致追求方向,使执法司法活动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三)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导向贯穿执法司法全过程。对“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追求,不仅体现在执法司法的最终结果上,还应体现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执法司法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注意执法司法的温度和尺度,彰显执法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构建“三个效果”相统一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分类细化的方式,设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方面的若干具体评价指标,根据重要程度划分等级赋以分值,同时设置总体说明规定相关计分规则,通过累计计分的方式,将执法司法“三个效果”相统一落实情况予以量化呈现,既便于开展评选、评查、评估工作,也有利于执法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正确导向。
(一)正面指标与负面指标相结合构建完整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同时量化正面指标和对应的负面指标,拓宽评价指标体系的用途。通过考察正面评价指标对执法司法案件进行择优筛选,可用于开展优秀案例评选;通过考察负面评价指标发现案件问题,可用于开展执法检查、案件评查;通过正面、负面评价指标综合运用,把握特点、趋势、规律,对特定领域执法司法活动(案件)进行全方位评估。
(二)构建总体全面的政治效果量化评价指标。执法司法所涉政治效果系广义层面,政治效果评价指标应全面考察执法司法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政治因素,突出考察防范化解政治风险的表现情况。在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指标中除包含保障国家政治安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等内容外,还结合当前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等要求,涵盖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等广义政治效果的内容,并对各方面内容细化为多个具体指标,确保评价结论科学合理,防止因指标模糊、泛化导致评价恣意化、主观化。
(三)构建具有时代特征的社会效果量化评价指标。社会效果要求执法司法活动得到社会普遍认同,使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社会效果指标首先围绕执法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目标,要求执法司法积极回应社会、群众关切,彰显服务保障改善民生、保障促进就业、促进公平分配、提升公共服务等理念;同时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的背景下,重点对源头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方面进行详细设置,考察执法司法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探索社会治理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四)构建严格公正的法律效果量化评价指标。法律效果体现在严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实体、程序规定,确保执法司法活动公平公正。负面评价指标是法律效果评价指标的构建重点,通过《案件评查标准》将案件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司法行政四大类,并根据案件性质细化为17小类,就案件程序、实体、文书等多个方面详细设置定量评价体系,并设置定性评价规则,对执法司法的法律效果进行全面、细致把关。正面评价指标与《案件评查标准》中的负面评价指标并非对应关系,单纯未违反负面评价指标的基础要素属于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仅对在程序、实体、文书以及办案技巧等方面值得肯定的优选要素纳入正面评价指标。
课题组成员
课题主持人
何显兵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致公党四川省委委员、绵阳市工委副主委
陈安 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绵阳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课题组成员
张达君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
王珏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干部
赵姣 绵阳市法学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