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是何时召开的?
答:2020年7月3日。凡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推荐阅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为什么仍然禁而不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
答:2020年9月10日。凡2020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
答:2020年11月4日。凡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的“非粮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问题。
4.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
答: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推荐阅读:耕地“进出平衡”是怎么回事儿?)
5.什么叫一般耕地?
答: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推荐阅读:耕地热点问题解答)
6.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答: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推荐阅读:公安部公布六起非法占用耕地犯罪典型案件)
7.一般耕地主要用来种什么?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推荐阅读:严格控制“非粮化”,农民怎么种地?政府怎么用地管地?)
8.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什么?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9.什么是“六个严禁”?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10.什么是“五个不得”?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推荐阅读:一图读懂:新提出的耕地用途管制和进出平衡)
11.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推荐阅读:政策又有调整:六类情形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绿化造林?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规定,一是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二是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三是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推荐阅读:去哪种树,什么地不能随便种树?)
13.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2021年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推荐阅读:半月谈:抓造林就毁田,让种粮食就拔树)
14.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阅读: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上不得种草皮)
15.道路两侧绿化带标准如何规定?
答: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16.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17.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如何进行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
18.农田防护林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吗?
答:2022年5月10日,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2〕65号)提出:农田防护林建设要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将耕地变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补足的不得进行建设。确实难以避让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19.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体规定?
答: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20.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对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21.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何新的规定?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占补平衡。(推荐阅读:河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
22.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进出平衡”。(推荐阅读:耕地“进出平衡”与“占补平衡”有啥区别?)
23.耕地“进出平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推荐阅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全流程详解)
24.在耕地上实施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工商资本将流转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如何办理?
答: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推荐阅读:一图读懂:耕地进出平衡)
25.退出在原来的耕地上种植的果树、植树造林的,是否可以申报占补平衡项目?
答: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耕地属性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推荐阅读:林地、园地,能否用于占补平衡?)
26.对原来的“非粮化”问题,如何处理?
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C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推荐阅读:经济日报: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问题)
27.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答: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编辑:谢贵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