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连续发布河北监管局沧州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文书,分别对沧州农商行下属4家支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献县支行进行处罚。
“沧金罚决字〔2024〕8号”文书载明,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时任支行行长杨振山对贷后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4年1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46条、第48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罚款30万元;对杨振山警告。
“沧金罚决字〔2024〕9号”文书载明,河北沧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时任支行行长王丙海对贷后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4年1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46条、第48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北沧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行罚款20万元;对王丙海警告。
“沧金罚决字〔2024〕10号”文书载明,河北沧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黄骅支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时任支行行长张玉刚对贷后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4年1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46条、第48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北沧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黄骅支行罚款20万元;对张玉刚警告。
“沧金罚决字〔2024〕11号”文书载明,河北沧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时任支行行长吴尚伟对贷后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4年1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46条、第48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北沧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罚款30万元;对吴尚伟警告。
“沧金罚决字〔2024〕12号”文书载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献县支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违法违规行为,时任支行副行长史明镇、时任客户部主管于菲菲对贷前调查不尽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4年1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46条、第48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献县支行罚款30万元;对史明镇、于菲菲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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