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居民大强(化名)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定期参加职业体检,以减少员工因特殊工作患病的风险。不料,体检中心却未能检测出大强已患病,导致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体检中心是否应承担责任?2019年11月,大强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前往某体检中心参加职业体检,大强按照程序完成了体检项目,体检报告显示并未发现异常。2020年10月,大强再次来到该体检中心参加职业体检,该体检中心报告显示其主动脉结突出,主动脉钙化。针对上述报告显示内容,体检中心未给予初步诊断及异常警示,载明的检查结论为“目前未见异常”。2021年3月,大强在另外一家医院体检时被告知有肺部阴影,后被诊断为胸腺瘤。大强在家人的帮助下,前往其他省(区)市就医,7次住院,切除了左肺上叶、左无名静脉、左膈神经和全胸腺等器官组织。经鉴定,大强伤情已构成8级伤残。事后,大强找到该体检中心,希望该机构给予一定赔偿,但遭到拒绝。2022年6月,大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伤残程度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方面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存在漏诊、延误治疗等医疗行为过错,过错责任为75%。得到鉴定结论,大强更加确信若该疾病能够及时发现、不延误治疗,一个比较普通的手术就能够康复,不会酿成今天这样巨大的身体损害和心理压力,甚至让自己及整个家庭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他以此鉴定依据,将医疗机构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45.8万余元。对于大强的诉求,该体检中心辩称,大强所在的公司要求进行的是职业健康体检,非传统意义上的健康体检,体检中心已按照国家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了合法合规的体检。在检查中,体检中心也已发现并告知其主动脉钙化,所有体检均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健康检查相关要求的行为,原告发生的疾病属于自身原因造成,而非被告健康职业检查所导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2019年11月及2020年10月两次在该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原告的体检报告中对其工作的部门及危害因素均进行了记载,说明体检中心明知原告会接触到有害物质,被告在体检过程中应当尽到相对于正常环境的受检者更高的注意及提示义务。法院查明,在2019年11月的体检中,影像片已提示:纵隔增宽,并存在主动脉处软组织阴影。但被告出具的体检报告载明“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2020年10月体检影像学检查片亦可见主动脉结处纵隔增宽软组织阴影,体检报告却载明“主动脉结突出、主动脉钙化”,检查建议为:目前未见异常。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进行的两次体检中,影像片资料均显示非正常,但被告却未作异常提示,也未提示原告需要进一步检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告知、提示义务。法院认为,健康体检的主要目的是对潜在或者已经出现的疾病早发现、早治疗。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告知、提示义务,造成原告对自己的病情不知情,未采取任何检查、治疗措施,延误了原告疾病的治疗、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及康复机会,上述被告过错行为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体检中心医疗行为过错责任为50%,而原告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75%。综合两份鉴定意见,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应病历材料,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当按照7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共计32万余元。体检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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