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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067号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067号《关于出台规范涉林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指导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完善统一的执法服装及标志问题
完善统一的执法服装及标志,有利于规范文明执法。2020年12月9日,财政部、司法部印发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配发的范围、标准及经费保障。《办法》第二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四条指出:“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因此,《办法》仅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6支综合执法队伍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未明确林业行政执法的服装及标志问题。
下一步,针对林业行政执法缺乏制式服装及标志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反映有关情况,争取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服装及标志,促进林业规范文明执法。
二、关于联合出台规范证据收集与认定指导意见的问题
2022年3月28日,省林业局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涉林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案件移送、执行协作、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对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针对森林公安转隶后,全省林业行政执法面临队伍不全、保障不足等实际问题,2023年4月16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林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鄂林长办发〔2023〕10号),进一步明确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及执法保障,各地正在抓紧落实,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案有人办。
关于林木蓄积量的鉴定与木材价值的认定。林木蓄积量的数据测算,是涉林案件事实认定的重点所在。从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了解到,林木蓄积量是否属于必须进行司法鉴定的范畴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有多种做法:一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二是由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勘验测算,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三是由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算。若一律要求司法鉴定,可能造成调查取证的形式主义,提高执法成本;若一律简化为依据勘验检查笔录来认定,又可能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和研究规范的重要问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中木材价值的认定主要是由各地发改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来评估认定,评估时间较长,执法效率较低。
下一步,针对林业行政执法中林木蓄积量的鉴定和木材价值的认定全省缺乏统一标准或指导意见的问题,我们将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开展《关于推进全省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摸清全省林业行政执法现状,调研林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证据收集认定、林木蓄积量鉴定、林木价值认定等具体问题解决路径,发现宣传一批林政执法典型经验。同时,结合林业执法队伍现状和涉林案件的技术复杂性,适时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林木蓄积测算方式,规范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全省林政执法水平。
湖北省林业局
2023年7月7日
来源:湖北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