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发布最新
《关于处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公告》、
《关于对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进行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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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进行处罚的公告
下列驾驶人因涉嫌实施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等之规定,将依法予以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通知处理单位提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向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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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1日
关于处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超过30日以上仍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的非机动车、机动车辆进行公告。
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扣车凭证、机动车合法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28号一楼)接受处理。经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接受处理的,本局将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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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2024年12月11日
来源:上虞日报
编辑:王柳莺
责编:龚洁颖
终审:陈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