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的李大哥与张梅结婚多年,育有一子。然而,张梅在孩子刚满周岁时,因不满李大哥的收入状况,竟一气之下离家外出打工,这一走就是整整10年,期间对家庭不闻不问。
近日,张梅得知老宅即将拆迁,预计能获百万拆迁款,竟突然现身要求分割这笔款项,李大哥愤怒不已,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01 案情回顾
10年前,张梅与李大哥因家庭经济问题频发争执。一天,张梅收拾了几件衣物,对李大哥扔下一句“这样的日子我过够了”,便头也不回地离开了家。
李大哥多次尝试联系张梅,希望她能回来,但张梅始终不接电话,甚至后来更换了联系方式,彻底断了与李大哥的联系。
这10年里,李大哥既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又要赡养年迈的父母,生活过得异常艰辛。
他一人打几份工,省吃俭用,总算是把儿子拉扯大,也维持了家庭的基本开支。
而张梅则仿佛人间蒸发,从未给家里寄过一分钱,也没回来看过孩子一眼。
今年初,李大哥家的老宅被纳入拆迁范围,预计能获得120万的拆迁补偿款。消息刚传开,多年未见的张梅竟突然出现在家门口,要求分割这笔拆迁款。
“我是这个家的一份子,拆迁款也有我的份!”张梅理直气壮地说道。
李大哥气得浑身发抖:“你10年没回家,对孩子不管不问,现在回来就想分钱?你凭什么!”
两人争执不下,张梅一纸诉状将李大哥告上了法庭,要求平均分割拆迁款。
02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虽然拆迁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考虑到张梅长达10年离家未归,未对家庭尽到应有的义务,且拆迁款主要基于李大哥及孩子的户籍和长期居住事实而获得,因此在分配时应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梅虽然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但其长期离家且未尽家庭义务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相互扶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梅的行为可视为对家庭的遗弃,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张梅可获得拆迁款的20%,即24万元,作为对其婚姻关系的补偿,剩余96万元归李大哥及孩子所有。
03 案件点评
网友们表示:能干出来这种事,脸皮真是够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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