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由林芝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性在于运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藏稳藏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全面落实区党委和市委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领域改革任务,切实推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有效施行,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林芝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三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涉及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起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监察。
二、强化法治统领,切实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
(二)深刻认识实施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意义。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的延伸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法律法规在各层级的上下衔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实施好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的制度基础。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林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施行的条例、办法、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准确把握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以落实宪法精神为根本,贯彻执行其他上位法为基础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经过法定立法程序对地方事务作出的制度性规范。是对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引导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规则,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四)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探索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同级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机制,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评估,分析地方性法规中各项条款设计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客观地评判其综合效益,增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效性。
(五)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对与中央精神、法律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六)加强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情况检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对“三入”工作推动不扎实、地方性法规实施不力的国家机关,可以由人大常委会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督促整改。
(七)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机制。以代表之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为载体,把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融入代表之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以“网格化+信息化”“网格员+信息员”“屏对屏、面对面”“线上+线下”等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和履职积极性,通过建言献策、工作监督、工作评议、示范带动等方式,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落到实处,干出成效。
四、发挥主体作用,严格落实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
(八)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全面提高对地方性法规的知法用法能力,及时制发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执法力量,补齐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建设等短板,建立健全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市、县(市、区)执法协调机制。在法规施行两年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各部门年度考核中,完善行政执法考评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实效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对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启动约谈、问责等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制定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套规定自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逾期未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地方性法规没有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相关部门要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修订,通过发布相关的配套文件和政策进行正确引导,拓宽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路径,妥善解决好执法与人民群众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五、强化法规适用,全力推动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
(十一)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各级司法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业务学习内容,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司法机关要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率,扩展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领域。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审判机关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公益诉讼检察起诉依据的,检察机关应当适用。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涉及到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向诉讼当事人行使释明权,予以适当指导。
(十二)健全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的反馈机制。各级司法机关要注意研究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改废释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涉及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案件调研分析,发现存在共性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六、广泛深入宣传,将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
(十三)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健全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社会组织各负其责的地方性法规宣传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察、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及考核工作中。在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中,增加我市地方性法规内容。
(十四)利用好代表之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把代表之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为法治宣传教育新阵地,充分利用好这一平台,组织、发动各级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络员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活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大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示范引领者,在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十五)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市、县(市、区)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教育,最大程度发挥现有普法资源功能,开拓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利用媒体、网站、微信等载体,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落实好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案释法,加大典型案例公开发布的工作力度,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鲜活性和易接受性,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
温馨提示
审 核:刘 斌
初 审:孔 垂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