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公布第一批2024年购房消费券活动参与商家名单(具体名单详见文末二维码),并就有关申领、使用事项作出指引。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即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含当天)。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每套按购房发票票面购房款金额5‰补贴电子消费券(金额四舍五入至百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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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银行流水复印件,银行流水收款方需显示开发企业全称(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购房人需提供相对应的银行流水;按揭付款的购房人需提供首期款银行流水;公积金支取作为首付款的购房人需提供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单及银行电子回单);
4.缴纳契税发票复印件;
5.企业收取房款的收据复印件(收据需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6.购房消费券确认承诺书(申请人自行下载,详见文末二维码附件2);
7.购房发票复印件;
8.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须购房人签名按指印,并确认“与原件相符”。
(二)居民住房“以旧换新”,每套按2000元补贴电子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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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银行流水复印件,银行流水收款方需显示开发企业全称(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购房人需提供相对应的银行流水;按揭付款的购房人需提供首期款银行流水;公积金支取作为首付款的购房人需提供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单及银行电子回单);
3.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纳契税发票复印件;
4.买卖合同复印件(新房、旧房均需提供);
5.《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出让人凭身份证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自然资源局档案查询人工窗口查询历史数据及现势数据);
6.购房消费券确认承诺书(申请人自行下载,详见文末二维码附件2);
7.购买新建商品房企业收取房款的收据复印件(收据需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8.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须购房人签名按指印,并确认“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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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符合以下情况,消费券可以代领:
1.购房人为未成年人,可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代领消费券(需提供户口簿等可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明资料)。
2.购房人为法人单位的,可由其法人代表或书面授权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申领消费券,消费券发放到代领人注册的“活动平台”账户(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3.其他情况均不允许代领。
(三)父母、子女可代付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款(需提供户口簿等可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明资料),其他人员不能代付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款。
(四)在政策出台前购房人已办理网签备案,政策出台后同一购房人(含家庭成员,包括夫妻、18岁以下子女)就同一商品住房办理注销并重新网签,不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五)消费券实名领取并使用,不可拆分,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为他人付款,不可售卖。为不影响消费券正常发放和使用,申请人申请消费券前,自行下载建行生活APP,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下载数字人民币APP,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参加活动时,请将APP更新到最新版本以便消费券准确、及时发放。
(六)消费券不支持部分订单金额退款,消费券到期后自动失效。若用户使用消费券的交易发生一次性的全额退款时,则原路退还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不包含消费券抵扣金额),若消费券仍处于有效期内,消费券将退回至用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可继续使用该券。
(七)购房人申请消费券后,如在2027年6月30日前注销备案的,应在注销合同备案前将已使用消费券的相应金额退回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未使用的消费券由建行中山分行作注销处理。
(八)购房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套取消费券以及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一经发现,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缴其补贴资金。
(九)参与活动的商家必须诚信经营,不得变相涨价。要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防控等主体责任,及时处置消费纠纷。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进行虚假交易。对违规商家,我局将停止其参与活动,同时将其纳入诚信惩戒黑名单,并保留依法索赔追偿的权利。
(十)参与活动商家名单将持续更新,更多使用细则详见建行生活APP活动页面。
(十一)建行生活APP及数字人民币APP相关操作及消费券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致电:0760-88310783,或我局咨询电话:0760-88300526;消费券申请材料及审核进度咨询电话:0760-88262199。
(十二)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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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科
拟稿:彭宜丹
编辑:卢 岚、余志超
二审:邓 瑜、冯嘉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