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人利用翻译软件看的韩语新闻(https://m.khan.co.kr/national/court-law/article/202407251144001#c2b),细节可能不准(也可能运营方式与我国不同),对判决感兴趣的,还得请教身边懂韩语的朋友。
事情的经过,司机A先生于2019年通过一家服务公司与Socar子公司VCNC签订合作协议,但因车辆减少,当年7月被解雇。A先生于2020年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Labor Relations Commission),针对Socar提出了不公平解雇救济申请,但被驳回。 A先生不服劳动委员会的决定,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2020年5月,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A先生为劳动者,雇主为Socar。
Socar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Socar司机是自由职业者,根据劳动基准法不能被视为劳动者,但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点,并裁定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判决是合理的。(也可参见本站之前的编辑首尔高等法院认定网约车司机属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不公平解雇)
最高法院表示,在劳动基准法上判断是否是劳动者的现有判例也适用于网络平台工作者。不是合同的形式,而是以事业或者工资为目的,在从属关系中是否提供劳动。法官认为,Socar(而不是合作企业)决定了A先生的业务内容,并进行了相当的指挥和监督。大法官说“VCNC 向合作企业分发的教育资料等,通过APP引导的驾驶业务执行程序、方法、违反的制裁措施,实际上起到了执行驾驶业务时必须遵守的服务规则。“VCNC 通过APP管理司机的考勤,每月制作考勤管理报告并传达给合作企业,履行因违反规定原因确认和面谈、教育等措施后,要求回复其内容,代替Socar管理和监督了司机的考勤”。
A先生受指定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约束也成为认定存在依赖性的依据。最高法院还考虑了A先生不具备商业特征,例如无法让第三方代表其执行驾驶任务,以及合作公司不具备独立性和独立性的事实。驾驶任务作为构成依赖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