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视点 |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学术   2024-11-29 22:09   河南  

前言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指导意见》”),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计12条。

内容解读
经梳理《网络司法拍卖指导意见》全部条款,根据类型和规范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两板块和三类型”。两板块划分为:既有规范的完善细化、新设规则下的灵活多样(如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三类型概括为:拍前财产的调查和询价、拍中财产的变价处置、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本文按照上述“三类型”的划分思路对《网络司法拍卖指导意见》解读。

1.关于拍前财产的调查和询价

(1)对待拍财产,不得“现状现拍”,要对不动产、机动车、食品、股权等财产的现状情况重点尽调,摸清实际,补充完善可能影响上述财产价值和使用情况的重要线索和信息。

(2)对案外人可能虚假主张拍卖财产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要求执行法院加大甄别力度,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

(3)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的建设工程处置难题,要求执行法院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次性解决纠纷和明确权利人权利救济途径。

(4)应根据不同财产规范适用询价方式,网络询价可适用于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可申请委托评估定价。对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的,应当适用委托评估。

2.关于拍中财产的变价处置

(1)进一步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处置,对刑事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2)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尽管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中,已在探索允许被执行人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处置拍卖财产,但实效甚微。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指导意见》正式加入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条款,针对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张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以高于流拍价对拍卖财产进行处置,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但要求自行处置期限不超过60日,并支持买受人通过融资支付案款,由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带封过户”。

3.关于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除继续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依法打击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外,在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上要求建立网络司法拍卖重大事项权力清单,严格合议和报批程序。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

总结
相较之前已颁布出台的网络司法拍卖规范,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指导意见》对网络司法拍卖各重要环节重点问题作出规定,并增加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这一新规则和具体细节,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规范。

本文作者:龚彬彬,投融资部执业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主要执业方向:公司证券、并购重组、投融资业务、民商事诉讼等
执业经验:
【非诉】
常年顾问方面,先后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电投许昌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中豫小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中原金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河南驻马店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棕榈盛城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专项业绩方面,先后为河南汇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河南文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才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材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业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大河传媒有限公司、洛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法律尽调、绩效考核、资产调查处置等服务。
【诉讼】
代理资产公司多起大标的疑难执行案件;
代理或参与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建设工程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等。
龚彬彬律师联系方式:15637170646 邮箱:gongbbwf@163.com

编辑 | 陈培填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