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一位房东因家庭原因急需出售名下房产,给长期租住在此的租客开出了200万的优惠价,不料租客嫌贵拒绝购买。不久后房东以185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他人。
得知此事的租客后悔不已,竟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01 案情回顾
在广东的一座繁华都市中,张女士拥有一套位于黄金地段的三居室,由于工作繁忙,她选择将房子出租。三年前,王先生通过中介租下了这套房子,双方相处融洽,一直续租至今。
近期,张女士因家庭变故急需一大笔资金,便决定出售这套房子。考虑到王先生租住已久,对房子也有感情,张女士便主动向他透露了售房意向,并开出了200万的友情价。
“王先生,你在这里住了这么久,应该对房子很满意吧?我现在急需用钱,打算把房子卖掉,你有没有兴趣买下来?”张女士诚恳地问道。
王先生听后确实有些心动,但一听价格便犹豫了:“张女士,这个价格确实有点高,我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
于是,双方开始了漫长的讨价还价。张女士表示自己已经给出了很大的优惠,但王先生还是希望价格能再低一些。就这样,两人僵持了近一个月的时间。
眼看王先生迟迟没有决定,张女士心急如焚,只好联系了其他买家看房。最终,一位买家以185万的价格爽快成交,张女士当天就办理了过户手续。
得知此事的王先生懊悔不已,他觉得自己错过了“捡漏”的大好机会。于是,他一气之下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因错失购房机会而造成的损失15万元。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这里的“同等条件”并不仅指价格相同,还包括付款方式、交易时间等其他条件。
在本案中,张女士在出售房屋前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给了王先生优先购买的机会。然而,王先生因价格问题迟迟未能做出决定,这相当于他放弃了在当时的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此外,张女士给王先生近一个月的时间考虑,已经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在房东急需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其无限期等待租客决定。
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将房屋卖给其他买家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构成对王先生优先购买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索赔诉求。
03 案件点评
有网友表示:给他15万个巴掌,还要脸不,你怎么不去打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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