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资”管理中的法律知识

财富   2024-11-22 19:47   北京  

三资概念

资金: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区、镇(街)和其它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资源: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劳动积累和入股形成的共有财富,属于集体性质,归该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是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也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

开展村级清产核资,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是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也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

村委会性质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监管不严、管理不到位

一是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如为他人承兑汇票贴现情况较为普遍,存在较大廉政风险。二是资金核算不完整,主要涉及非生产性开支如餐费、日用品、副食品等无明细清单,开支费用未注明用途,零星费用发票为经办人个人抬头等不合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债权清收不及时。部分村对几十年的债权不进行催讨,一届一届往下挪,均未在任期内制定还款计划,及时催讨等工作。导致存在坏帐的可能,使集体资产流失。

(二)资产管理少规范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主体责任弱化,资产管理台帐不健全,特别是对部分租赁资产发包、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存在不规范现象。由于近年来新的商业业态形成导致租赁资产性质发生转变,村对续租资产的价格未调整到位,因此形成目前执行的续租价格偏低市价,同时很多资产也存在部分二次转租行为。

(三)资源管理不健全、不明晰对于农村村级资源性资产情况登记不够规范,造成“三资”家底不清,管理存在混乱现象,有的改变土地用途,有的合同到期未续签,存在结合使用现象,损害了集体利益。(四)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不规范部分村存在发包不按照民主程序跑,只强调村级财务公开,不注重村级“三资”管理公开,村级资产续租严重。

(五)村级账户核算不清晰核算制度不合理,账实不符,家底不清。有些房屋建筑物已经产生租赁收入,但由于资产购建时手续不全,导致使用多年仍未入账。根据现行的村级会计制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报废前不计折旧,均以原始价格反映,但大量的基础设施、设备等在使用中老化破损已不能使用,仍未办理报废手续,资产的账面价值存在虚高情况。对于赠送的未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致使村级资产家底不清,造成账实不符,同时不利于对村级资产进行监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建议

建议对村级集体资产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清理村级集体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情况,明晰产权,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分清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明确非经营性资产和各级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形成的资产,捐赠资产由村自治组织统一管理,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等。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资产权属等问题,通过现场多方核实等方法进行核对,防止产生矛盾纠纷;对账物不符的需进行汇总,提交上级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合同基本要素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企业名称、信用代码、联系方式、银行账号

2、流转土地名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土地期限包括起止日期用大写,不得超过二轮延包剩余期限;

4、用途(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考虑物价指数递增因素)

7、违约责任

8、其他约定(特殊事项)

民主理财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有主要群众(三分之二的群众)参于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理财人数,根据村的大小,一般由3-5人组成。

2、民主理财小组行使监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包括:①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②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③否决不合理开支;④监督、检查财务公开;⑤向乡镇经管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民主理财小组应认真履行义务:①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③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④向村集体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⑤配合经管部门或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审计;⑥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不得借债,若遇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四议会”讨论通过,报经镇(街)同意后方可实行。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集体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当事人擅自举债或违规举债致使村集体蒙受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村级债权债务要定期核实,保证账账相符。对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应清理核实,积极追收债权,归还债务。对确实无法回收的债权和归还的债务,应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并上报镇(街)经管站批准后核销。

原标题:《【学法课堂】农村“三资”管理中的法律知识》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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