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枣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枣庄会展中心举行。会上,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程序是什么的问题,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孟凡华做出了以下回答。 孟凡华介绍,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按照《枣庄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枣委〔2020〕77号)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负责统筹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工作。各区(市)委政法委、枣庄高新区政法委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区(市)政法委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工作,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区(市)政法委负责。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工作,由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市)政法委负责。枣庄市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市)政法委组织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并协调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必须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其认定的主要依据为:一是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提供的证明;二是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材料;三是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四是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举荐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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