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为推动全区法律援助服务提质增效,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对象。明确支付对象为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而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得领取补贴,只对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实报实销,确保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办法》调整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补贴标准,特别是将法律咨询从每天最高补助80元提高到最高补助350元;明确同一案件中有多个受援人的,按人数相应增加办案补贴,不再以多个案件数重复计算;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终止援助、不予发放补贴等特别情形进行了规范。
据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后,我区补贴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将有效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好的救助,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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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索朗仁青 审核|拉姆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