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

企业   2024-11-15 20: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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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以结对共建为契机推动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11月10日至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到基层联系点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检察院调研。葛晓燕指出,诸暨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诸暨市检察院在擦亮“枫桥经验”名片、创建全国模范检察院等方面有许多先进经验。两院要把检察有为、有位体现到依法履职中;要优化检察业务管理,让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上来;要以结对共建为契机,加强交流,合作共建,合力打造东西部基层检察院合作共建典范,为推动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来源:最高检)

【国咨说】

葛晓燕副检察长是在出席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与四川省丹巴县检察院结对共建签约仪式时讲这番话的。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结对共建,过去是指经济上的帮扶,现在司法也实现了对接、共建,把东部先进的司法理念传播到西部去,这和经济的共建一样是有深远意义的。



【国内热点】


【福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被判串通投标罪】

为提高中标率,廖某明等人联系陈某,以图挂靠陈某承包控制的多家公司去围标工程项目。陈某同意,并收取中标项目管理费用。其后,廖某明、刘某宝等人陆续中标8个项目,并从中获利。后武平县公安局侦办案件时发现其行为,遂对其几人拘留。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廖某明、张某华、刘某宝、林某霖、彭某珅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六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的刑罚,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79.61万元,并处罚金78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一个好汉三个帮”,陈某、廖某等搞串通投标,自以为聪明,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串通投标侵犯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公正,且扰乱自由贸易和市场竞争秩序,害莫大焉。刑法打击串通投标犯罪行为,正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正义之举。


【重庆:吃播IP浪胃仙“创始人”获刑8年】

据报道,自称浪胃仙IP“创始人”的游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和网络账号。据了解,游某某在担任天权星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浪胃仙”相关业务收入转入自己或亲友的银行卡账户,以收款不入账、虚构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4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购房等。(来源:深圳新闻网、上游新闻)

【国咨说】

游某某自称“冤种老板”,称其他股东“过河拆桥”。在MCN行业中,个人影响力和IP号召力密不可分,如果MCN机构不能事先制定确定、明晰的财务与账号管理制度,容易导致重大风险。因此,需要从制度上解决账号归属、主播权益和收益划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后落得双输的下场。



【国际热点】


【爱尔兰:因违反GDPR收集处理用户数据,LinkedIn被罚3.1亿欧元】

日前,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对LinkedIn处以3.1亿欧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未能告知用户他们的数据如何被用于行为分析和定向广告,违反了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DPC表示,LinkedIn 在获取用户的有效同意时未能达到GDPR要求的标准,且这家社交媒体巨头的利益“凌驾于数据主体的利益和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上”。(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国咨说】

DPC指控领英的数据处理行为侵犯了GDPR的多项条款,包括获得用户各类数据(直接数据、第三方数据)的“同意”不是用户自愿给予的。针对微软旗下这家重要社交媒体的巨额罚款,是DPC根据GDPR开出的第五大罚款,也是自2018年该条例实施以来欧盟监管机构开出的第六大罚款。看来欧洲监管机构笃信,只有重罚才能让互联网巨头们有所忌惮。



【学者观点】


【齐军(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尚书(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举证责任上可以给予债权人一定的倾斜保护】

在现行的出资认缴制下,认缴的期限届满前,何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全凭股东意愿,公司股东出资将处于不确定之状态。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了在公司没有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要求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即使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在司法实践应用中仍存在一定可以完善的空间。在司法程序上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均可适用该制度,举证责任上可以给予债权人一定的倾斜保护,出资加速到期的效力应当及于全体股东,理解“没有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和破产法中的文义加以区分。(来源:《上海法学研究》2024总第12卷《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的失范与规范》)

【国咨说】

2019年最高院出台的《九民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做了初步规定,承认股东对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举措,是对市场经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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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咨律师简介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学军)

张学军,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具有新闻、法律双重涵养,长期在国内顶级传统媒体如新京报、顶级新媒体如新浪网、字节跳动等从业,擅长将法律与传媒相结合,调动一切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从事一审案件的专业研究,主攻刑事,兼顾民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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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1、【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

2、【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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