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前文
然此組減字指法之名義,實甚可疑。其一,有右手而無左手;其二,所續者爲文字譜指法,即查氏推定爲“趙耶利指法”者;其三,指法風格相對統一,且無重復,並非“諸家不同”;其四,此組指法與同編第五卷第二十五頁第八行之“右手指法”,即查氏推定爲“袁均哲指法”者,從減字到注釋全同。觀上四事,可見此組指法,當爲“袁均哲指法”之竄入,並非屬於“劉籍琴議”。而“出劉籍琴議、諸家不同、隨指疏之”者,實指下文之“趙耶利”、“曹柔”、“陳居士”三家。故其擘入托出之主張,亦爲明人之説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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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組減字指法之名義,實甚可疑。其一,有右手而無左手;其二,所續者爲文字譜指法,即查氏推定爲“趙耶利指法”者;其三,指法風格相對統一,且無重復,並非“諸家不同”;其四,此組指法與同編第五卷第二十五頁第八行之“右手指法”,即查氏推定爲“袁均哲指法”者,從減字到注釋全同。觀上四事,可見此組指法,當爲“袁均哲指法”之竄入,並非屬於“劉籍琴議”。而“出劉籍琴議、諸家不同、隨指疏之”者,實指下文之“趙耶利”、“曹柔”、“陳居士”三家。故其擘入托出之主張,亦爲明人之説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