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面店取名“甲某某锅盖面”,我家面店则叫“甲家某某锅盖面”,且招牌上“家”字仅为正常字体的1/10大小,这是机缘巧合的无意“撞名”吗?当然不是。日前,京口法院发布一起商标近似侵权案,提醒公众:为“搭便车”傍名牌从而获取利益的行为不可取。
据介绍,“甲某某锅盖面”是本地一家颇有名气的锅盖面品牌,“甲某某锅盖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甲餐饮公司。而本市个体工商户小由(化名)也开了一家锅盖面馆,其店铺门头设有“甲家某某锅盖面”的招牌,招牌中“家”字较其他文字明显缩小,大小约为其他文字的1/10。甲餐饮公司看到后认为不妥,随即向市场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经市场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处理,小由的餐馆重新制作了招牌,新招牌改换了字体,仍使用“甲家某某锅盖面”字样,并将招牌中的“家”字改成与其他文字同等大小。对此,甲餐饮公司认为小由的行为涉嫌侵权,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甲某某”作为主要的识别要素,具有识别锅盖面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考虑到甲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核准在先,且在镇江锅盖面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品牌号召力,故即使“甲家某某”锅盖面店的经营者小由也姓甲,在选择使用商业标识时,仍应合理避让原告的注册商标。法院判令小由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表示,小由在经营锅盖面馆时,在门店招牌中使用了“甲家某某锅盖面”字样,且“家”字缩小,远观该招牌易让公众误认为系“甲某某锅盖面”。后虽改成了相同大小字样的“甲家某某锅盖面”,但此时招牌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文字是“甲某某”,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镇江锅盖面作为地方传统美食,其背后承载着丰富的地域文化和历史记忆,该案通过对“甲某某锅盖面”注册商标权的保护,鼓励并支持地方特色饮食品牌的成长与壮大。与此同时,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希望广大经营者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品质、打造自身品牌,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共同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京彩萱 记者 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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