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罗伯特·萨格登
要解释我撰写本书的目的,我们必须回到2000年。
2000年,“行为经济学”这一名称刚刚出现,彼时我已经是这个领域中的内行了。格雷厄姆·卢姆斯(Graham Loomes)和我在这个领域(我们更愿意称之为“实验经济学”)一起工作了将近二十年,越来越多志趣相投的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也加入了这个研究领域。我们自己的非正式研究小组的成员还包括克里斯·斯塔梅尔(Chris Starmer)、朱迪丝·梅塔(Judith Mehta)、罗宾·库比特(Robin Cubitt)和阿利斯泰尔·芒罗(Alistair Munro),大家已经对关于个人理性选择的公认假设展开了多次实验。我们发现了一系列所谓的“异常”现象,即人们的决策行为规律与标准的经济理论不一致。为此,我们构建并验证了基于心理学的新理论,这些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上述“异常”现象。我们还花大量时间分析了“异常”现象导致某些研究出现的问题,这些研究旨在获取个人对非市场销售物品(例如环境质量和公共医疗保健)的价值评估信息。我认为那时我们已经相当确信——至少我本人确信——标准理论的失败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如果决策者有足够的激励和经验,则错误就得以消失(某些主流经济学家至今仍持这种观点),但标准理论的失败并非源自这类错误。相反,这些“异常”现象证明了作为正常人类决策基础的心理过程与理性选择模型的吻合度并不是很高。我们发现,一个典型的行为主体在给定选项之间做出选择时,通常会受到那些从理性选择的角度看似乎无关紧要的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可以预测的,并且从心理学的角度也是可以理解的。我看不出有理由假设——事实上,没有任何可靠的方式来理解如下观点:具有理性选择理论中假设的那些属性的“真实”偏好,存在于真实心智过程(actual mental processing)的心理中。
在我看来,行为经济学面临的最突出的挑战就是找到一种进行规范分析的方法。例如,市场应该受到多大程度的监管,公共品是否应该由政府提供,如果由政府提供,应该提供何种质量的何种公共品。直到2000年,行为经济学才开始针对上述问题给出自己的答案。按照惯例,规范经济学假设个人对所有备选选项都具有明确且理性的偏好,且以满足这些偏好作为其标准。这一标准通常被认为体现了如下原则:经济学家提出的建议不应该是家长主义式的,而是应该由每个人自行判断对他或她来说重要的事情。但是,如果个人缺乏明确定义的偏好,那么该如何使用该标准呢?正如我观察到的,行为经济学面临的挑战是发展出一种规范经济学的形式,这种形式不依赖于有关偏好的不切实际的假设,同时又尊重个人对自身生活的选择权。
我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受到了早期在经济学其他领域的工作经历的影响。早在20世纪70年代,许多经济学家和哲学家就开始致力于讨论如何在社会选择理论的正式框架内呈现个人自由价值这一问题。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证明了如下定理:尊重个人自由的“受保护领域”(protected spheres)不可能与接受非常弱的偏好满足原则——如果每个人都喜欢一种状态而不是另一种状态,则第一种状态优于第二种状态——相结合。更令人担忧的是,事实证明,如果森提出的呈现自由的方法是正确的,则无法保证对个人自由的尊重!这些结果围绕着如下可能性展开,即人们具有“多管闲事”的偏好,也就是说不仅关心自己的事,还关心他人的私事。对上述结果最常见的反应之一是准确定义“多管闲事”这一偏好,然后找到某种“净化”偏好的方法,以消除这种在规范意义上不可接受的偏好属性。在我发表的第一篇给经济学界同行留下深刻印象的论文中,我提出定义偏好的上述方法是一种错误的尝试,这种方法从一个独裁的社会计划者的角度来看待社会,并赋予该社会计划者决定如何利用有关个人偏好信息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个人自由的理念。如果不考虑偏好,并根据每个人的选择机会来定义他的“受保护领域”,那么整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每个人如何利用自己的选择机会取决于其自身,与自由的定义无关。
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我不仅将自己视为一名从心理学中汲取思想观点和研究方法的实验经济学家,而且还将自己视为一名哲学经济学家(philosophical economist),在大卫·休谟(David Hume)、亚当·斯密(Adam Smith)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自由主义传统下开展研究工作。我认为上述两方面的工作从来没有处于紧张状态。相反,我开始认识到,休谟对人类理性的怀疑和他对人类真实心理的洞察力,预言了行为经济学的重要观点。在2000年左右,当我开始尝试寻找一种与行为经济学研究成果兼容的规范经济学形式时,我遵循了回应森的定理时采用的同样的宽泛策略,即用机会标准(criterion of opportunity)代替了传统福利经济学的偏好满足标准。对机会的定义独立于人们的偏好,我希望借此能够解决由理性选择理论的假设缺陷而导致的问题。通过将个人机会赋予规范价值,而不考虑如何利用这些机会,我认为这是在维护自由经济学的非家长主义传统。这项研究计划的第一项成果便是2004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论文《机会标准》。这篇论文展示了如何用机会这一概念来重新表述福利经济学的某些经典理论成果。
事实证明,我不是唯一一个试图调和规范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人。2003年,有两篇重要论文发表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上,提出了一种调和规范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方法,与我的方法大不相同。这两篇论文的作者中都有一位著名的法律学者,其中一位是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另一位是塞缪尔·伊撒科罗夫(Samuel Issacharoff)。其他作者都是美国行为经济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包括桑斯坦的合作者理查德·塞勒(Richard Thaler)和伊撒科罗夫的合作者科林·卡默勒(Colin Camerer)、乔治·罗温斯坦(George Loewenstein)、泰德·奥多纳霍(Ted O’Donaghue)和马修·拉宾(Matthew Rabin)。这两篇论文的标题意味深长,而且非常相似,分别是《自由意志家长主义不是矛盾修辞法》和《保守派的监管:行为经济学和非对称的家长主义案例》。其含义很明确:行为经济学研究成果为家长主义式的经济干预活动提供了理由,同时这些理由可以经受住传统的反家长主义观点的驳斥。这两篇论文都堪称行为福利经济学的“宣言”。
根据上述两篇“宣言”,行为经济学不仅表明人们的选择往往与理性选择理论不一致,而且这些不一致是由人们不愿意犯的错误造成的。幸运的是(据称),行为经济学还表明,在不需要对选择自由施加过度约束的情况下,人们可以被“助推”(nudged)以避免做出这些错误选择。这两篇论文都隐含地区分了两种偏好:个体在实际选择中显示出的偏好,以及在没有犯错的情况下个体行动的潜在偏好(latent preferences)。尽管对潜在偏好的定义和识别方式只有粗略的描述,但论文中隐含的假设是这些偏好与理性选择理论的公理是一致的。满足潜在偏好被视为一种规范标准。这两篇论文,以及塞勒和桑斯坦在其后续著作《助推》(Nudge)中对其思想的普及,具有极大的影响。广义的行为福利经济学,由卡默勒等人以及桑斯坦和塞勒于2003年提出,已经成为行为经济学家在分析规范问题时使用的标准方法。这种方法已得到世界各地政策制定者的认可,并已成为媒体讨论的重要话题。
我不得不说的一点是,行为经济学家乐于将违反理性选择理论的行为解释为决策错误的证据,这让我感到不解。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开拓时代,上述做法正是主流经济学家对“异常”现象的典型解释,而行为经济学家则与之意见相左。正如部分行为经济学家指出的那样,上述观点就好像在说,决策者因未能按照标准理论预测的方式行事而被认为有过错,而不是因未能做出正确预测将问题归咎于理论本身。相比之下,对于行为经济学家接纳家长主义,我没有那么惊讶,但仍然感到失望。让我越来越感到不安的是,在公共讨论(public discourse)中,行为福利经济学思想正在激发一种对经济自由原则的敌对情感,而这些原则在过去两个半世纪的时间中一直是经济学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
在本书中我将证明如下方法的可行性:在承认人们的行为经常与理性选择理论公理不符的条件下,经济学家仍然可以对规范问题进行分析。2004年发表的《机会标准》一文是一系列论文(部分论文是与其他学者合作完成)中的第一篇,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了一种协调规范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一致性方法,并分析了这种方法的不同之处。经济学学科自19世纪后期开始接受理性选择理论,而我提出的方法与主流经济学家采用的方法大相径庭。在某些方面,我比其他行为福利经济学的拥护者偏离主流道路更远。但我相信,那是因为我更加重视心理证据。虽然如此,但我提出的方法保留了被行为福利经济学抛弃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特征。这一方法的指导思想体现在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将市场称为“利益共同体”(community of advantage)的这一说法中,即经济生活是或者应该是一种互利合作的理念。
重复一遍,我曾相信这一系列论文中的各种论点构成了对规范经济学的一种一致的思考方式。但是,当我们试图把非正式思考时看起来相互一致的观点写下来时,这些观点并不是那么一致,无论是用简单的语言,还是用正式的数学语言来表达。本书的写作目的之一就是让我自己确信这些观点确实构成了一个一致的整体,或者有必要以一种新的方式呈现这些观点,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利益共同体:行为经济学家对市场的辩护》
定价:118.00
书号:ISBN 9787521767063
作者:【英】罗伯特·萨格登
译者:王铁成 苏英亮
出版时间: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