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车的认定
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而非主观臆断
各位驾驶员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现将拉萨交警近期查获的一批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
统一曝光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13日6时23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当热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其*
酒精浓度:37mg/100ml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13日7时5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当热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达*
酒精浓度:53mg/100ml
案例三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13日7时16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当热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恩*
酒精浓度:44mg/100ml
案例四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20日6时11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当热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旦***
酒精浓度:57mg/100ml
案例五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20日6时58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当热路
违法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扎***
酒精浓度:66mg/100ml
一旦触及“酒驾红线”
拉萨交警都将
严查严处!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