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男子驾车被查,让人震惊的是......

民生   2024-11-20 14:36   四川  

   点击「营山都市网」,10万+营山人已关注!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其中任何一条

都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可仍有驾驶人

偏偏要以身试法,错上加错

近日,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查获一名醉酒驾驶的男子,

让人震惊的是

该男子已是第3次醉驾被交警查获

11月8日3时许,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开展酒醉驾整治时,杨某驾驶川R号牌小轿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抓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175mg/100ml。民警让杨某出示驾驶证时,杨某却说没有驾驶证,之前被吊销了。



经民警查证后发现,杨某本次已是第三次醉驾,分别为2023年4月7日因醉驾在红岩子大道发生交通事故,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2023年6月20日经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2023年9月10日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在南部县红岩子大道因醉驾被挡获,血检结果为141mg/100ml;(2023年12月11日经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杨某2023年6月20日判决书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杨某本次血检结果为:178mg/100ml,目前杨某因无证驾驶、涉嫌危险驾驶已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立案,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酒驾醉驾

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危害极大,既害人也害己

希望每一位驾驶人

都能吸取事故教训

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丨南部县交警大队


↓↓↓点击"阅读原文"【购买营山特产】

来源|南充公安

营山都市网
营山大事、小事、新鲜事,事事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