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爱在广场跳广场舞、直播的注意了啊!

乐活   2024-09-30 20:49   河北  

全县广大居民:
   为进一步加强公园广场噪声污染控制管理,营造安静、舒适、和谐的公共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县城内所有公园广场。

  二、噪音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昼间(6:00-22:00)环境噪音不得超过 60分贝。夜间(22:00-6:00)环境噪音不超过50分贝。在此范围内,各类活动应尽量控制噪音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干扰。在夜间时段,严格限制可能产生高噪音的活动,确保周边居民能够享受安静的休息环境。

    三、时间限制

   为避免噪音对周边居民休息造成影响,规范公园、广场内各类活动时间,早上活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6:00;中午12:00-14:30此时间段为居民午休时间,严禁进行各类活动;晚上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30。特殊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根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临时通知,广场舞团体及个人演艺应配合调整活动时间或暂停活动。

   四、管理措施

   (一)规范活动管理

   1.在公园广场内组织开展唱歌、跳舞、演奏等活动,应提前向城管大队(公园管理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数及预计产生的噪声情况。

   2.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时长,避免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大型文艺活动需经文旅或宣传等相关部门审批,并向城管大队备案。

   3.倡导文明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引导参与者自觉遵守噪声控制规定,降低音响设备音量。

   (二)加强设备管理

   1.各广场舞团体、演出单位及个人使用的音响、乐器等发声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劣质、高噪声设备。

   2.对音响、乐器等发声器材的音量进行限制,设置合理的音量上限,并在设备上明显标识,便于操作人员随时监控和调整。有条件的采用佩戴无线耳机等方式进行舞蹈练习或表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音干扰。

   3.定期对使用的音响设备、乐器等发声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噪声产生。

   (三)加大宣传教育

   1.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

   2.在公园广场内设置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噪声控制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环境。

   3.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劝导活动,向市民宣传噪声污染的危害,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建立联合管理机制。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助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公园广场噪声污染行为的管控力度。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噪音标准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公园广场内噪声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大队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或没收其产生噪音的设备,并要求其停止在公园广场内的相关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二)阻碍管理执法的责任

   活动组织者或参与者在执法人员管控噪音污染工作过程中,如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通知由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9月29日

来源: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沽源小田
爱上​一座城,从这里开始!沽源县杂谈趣事,娱乐休闲​!​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