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办法》印发

文摘   2024-11-29 08:55   北京  

关于印发《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保障渔船生产安全,促进渔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9日 
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保障渔船生产安全,促进渔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起草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登记和将要登记的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设计、修造、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是指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经营单位所有的专门从事海上垂钓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经营单位建造或购置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提出申请的海洋牧场经营单位渔业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条件进行审核,出具确认文件。
第六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船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命名规则为“鲁×(地区简称)渔钓8××××(数字序号)”。
未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船名申请。
第七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舶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八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设计、修造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条件标准,并经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综合评价合格。未经评价或者未通过评价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设计图纸审查和检验申请。
第九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设计、修造应严格遵循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起草的技术要求(见附件),并确保船体结构的稳定性、整体的安全性以及动力系统的可靠性均能满足海上垂钓经营活动的需求。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主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休闲渔业海钓渔船。
第十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和套用。
第十一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加挂和套用,不得擅自删除船舶航行轨迹记录。
第十二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在白天(日出至日落)能见度良好且蒲氏风力不超过7级的气象条件下营运。
第十三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码头或停泊点停泊和上下钓客。

为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提供服务的码头或停泊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锚泊和避风需要;
(二)设置含有游客安全和防污染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
(三)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等设施设备;
(四)有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场所;
(五)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上、下船设施;

(六)覆盖整个码头或停泊点的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仅限于在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确权海域范围内进行垂钓,不得安装渔捞和起重设备或者随船携带垂钓以外的捕捞网具。
第十五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载员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船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艘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配备一名安全员(可由渔业船员兼任),指导钓客安全乘离和海钓,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钓客在船期间应当穿着救生衣,服从海洋牧场经营单位及船长管理,不得向海抛投固体垃圾和倾倒污水。禁止酒后登乘海钓渔船。
第十六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船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进出港报告义务。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停泊码头或停泊点的经营人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进出港登记义务。
第十七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开航前,船长应当对船舶性能和载员人数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并向钓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海洋牧场经营单位不得指使、强令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船长及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自指定码头或停泊点至海洋牧场的航行路线应符合实际,不得偏航并严格遵守相关航行规则。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从事海上垂钓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垂钓以外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二)使用探鱼设备或者可视钓鱼装备;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具、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四)钓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达不到可捕标准的渔业资源。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应当建立钓获物台账,在台账中如实记载每航次垂钓渔获物情况。误钓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达不到鱼类可捕标准的渔获物,应立即放生。
第二十条 禁止利用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从事海钓以外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海洋牧场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为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配齐职务船员和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申报船舶检验,建立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营运记录,详细记载出航、返航时间及钓客身份信息,并为钓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检查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省级休闲海钓钓场已登记或将要登记的休闲海钓渔船,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技术要求
1.船体优先采用纤维增强塑料、铝合金或者热塑性塑料材质制造;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鼓励使用新能源动力,船体主体颜色推荐白色。
2.具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核定乘员不超过9人,航速不超过25节。
3.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安全和防污染的技术条件符合《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的相关规定;船长大于等于20m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安全和防污染的技术条件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其2008年修改通报的相关规定。
4.不得设计和安装生产性捕捞设施或者设备。
5.在钓客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1m,且栏杆应加保护网。
6.不得设置汽油座舱机。
7.船上不准用明火取暖,不准使用明火可燃气体用具。
8.配备的太阳能电池只能用作船舶辅助电源。
9.钓客舱明显位置固定张贴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钓客须知。
10.船上固定张贴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消防、救生应急部署表。
11.对钓客不宜进入的机舱、舵机舱、艏尖舱和锚泊、系泊等处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入标识。
12.钓位以编号形式明显标识,配备适当的垂钓设施或者设备;钓位作业空间合理设计,附近不得安装危害人员安全的设备或设施。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梁璟

中国渔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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