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提供服务的码头或停泊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锚泊和避风需要;
(二)设置含有游客安全和防污染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
(三)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等设施设备;
(四)有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场所;
(五)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上、下船设施;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从事海上垂钓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垂钓以外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二)使用探鱼设备或者可视钓鱼装备;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具、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2.具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核定乘员不超过9人,航速不超过25节。
3.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安全和防污染的技术条件符合《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的相关规定;船长大于等于20m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的安全和防污染的技术条件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其2008年修改通报的相关规定。
4.不得设计和安装生产性捕捞设施或者设备。
5.在钓客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1m,且栏杆应加保护网。
6.不得设置汽油座舱机。
7.船上不准用明火取暖,不准使用明火可燃气体用具。
8.配备的太阳能电池只能用作船舶辅助电源。
9.钓客舱明显位置固定张贴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钓客须知。
10.船上固定张贴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消防、救生应急部署表。
11.对钓客不宜进入的机舱、舵机舱、艏尖舱和锚泊、系泊等处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入标识。
12.钓位以编号形式明显标识,配备适当的垂钓设施或者设备;钓位作业空间合理设计,附近不得安装危害人员安全的设备或设施。
编辑:梁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