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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澄城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张某龙寻衅滋事罪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张某龙向9名被害人退赔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30元。
经查,张某龙现年34岁,具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时常混迹网吧、KTV等场所,曾因盗窃被2次判刑、1次行政处罚,因吃“霸王餐”被3次行政处罚。2024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龙在无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情况下,在澄城县城区内的麻辣烫店、鸡公煲店、鱼庄、串串店、饺子店等场所吃饭喝酒,恶意消费,每次吃喝享受完毕,服务员提醒其结账,张某龙均拒绝结账,9次餐费共计1430元。
澄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采取吃“霸王餐”的方式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共计1430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龙系累犯,且因同类行为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屡教不改,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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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婧 | 校对:赵静 | 编辑:杨瑞娇 | 供稿:张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