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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级教育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督促县级教育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市级教育部门是市直属学校食堂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主体,县级教育部门是辖区内学校食堂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主体。
教育部门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组织协调所属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食堂建设,完善食堂设施设备条件;
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责任督学体系,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履行食堂管理主体责任;
对学校食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开展审计;
指导学校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与营养健康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定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
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及学生健康状况监测等工作;
协助财政、发改、公安等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国家《学生餐营养指南》要求,根据学生营养健康需要,结合地方饮食习俗、食材供给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通过食堂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前公布,满足学生成长基本营养需要,保障家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兼)职营养指导员,营养指导员每年接受至少1次专业培训且有相关证明,鼓励参加云南省营养指导员考试并获取相关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餐饮育人建设,将食堂作为学校德育、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持续开展“光盘行动”,鼓励推行小份菜、半份菜、套餐等,满足学生对菜品的多样化选择,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努力打造绿色健康的饮食文化。
YUN NAN PU FA
来源|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滇教育
转自| 掌上春城微信公众号
审核| 吴宗春 李云林
编辑| 陆 敏
校对| 孙 琛 史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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