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队伍建设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根据中央精神,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1)《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范围。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①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②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③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④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2)《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地点、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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