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凌晨,日喀则一女子报警

政务   2024-10-29 20:10   西藏  


案情回顾



“警察同志,我被丈夫家暴了……”10月20日凌晨5时许,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德勒派出所接到次某报警,称其被丈夫尼某殴打,请民警帮忙处理。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次某与其丈夫尼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尼某对次某实施家暴行为。

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睦的原则,民警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通过讲法律、拉家常、论亲情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进行劝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家庭责任到社会责任,从夫妻感情到子女教育等方面,教育引导双方要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多一些反思,少一些埋怨。

经民警耐心调解,双方都认识到了各自的问题,表示今后遇事好好沟通,不再争吵闹矛盾,尼某承诺今后不再发生家暴行为,并向妻子道歉。

为促进家庭和谐,避免再次出现家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尼某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其若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什么是《家庭暴力告诫书》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的轻微家庭暴力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书面告知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什么是家庭暴力?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实施家暴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而且无过错的受害者可以向家庭暴力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

02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03

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面对家暴

 停止忍耐和妥协

这张图请收好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每一次沉默

都会迎来下一次伤害

拿好法律这把保护自己的武器

拒绝沉默,勇敢说不!




来    源
:平安桑珠孜、西藏商报



珠峰普法
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展示日喀则法治宣传工作新风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