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总有人不务正业,还想不劳而获,铤而走险多次盗窃,最终难逃法网。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崔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被告人崔某先后多次在昌吉市及周边县市通过撬开超市门锁、翻窗户等方式进入商户盗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并盗取部分被害人放在楼道的衣物、鞋子。随后,失主报警处理,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千余元。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千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崔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莫因一时贪念,损人又害己,倘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天下不会掉馅饼,自力更生才是正道!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生财务被盗的情况,请立即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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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制作: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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