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查封!罚款!泉州一地通报5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15 12:29   福建  



为持续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泉港市场监管局坚持重拳出击,加大专项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报第二批2024年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案件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一】



泉港区涂岭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3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对泉港区涂岭镇某电动车行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与其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不符合。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并对其进行送检。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抽样送检,检验结果“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尺寸限值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16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泉州市泉港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3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泉港某车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与其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不符合。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并对其进行送检。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抽样送检,检验结果“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尺寸限值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16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泉港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行车案


2024年7月30日泉港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中文商标:新日,规格型号:TDR9454Z型号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抽样送检,检验项目尺寸限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30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泉州市泉港区山腰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30日,泉港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现场发现该店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场中文商标:小刀,规格型号:TDT23301Z型号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抽样送检,检验项目尺寸限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10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泉州泉港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移送的线索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现场无法提供合格证、3C认证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论:受检电动车检验项目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尺寸限值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1月5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980元的行政处罚。



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销售单位: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杜绝非法改装、拼装、更换超标不合格零部件,积极落实销售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制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清醒认识到非法加装、拼改装是违法犯罪行为,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阅读


“毒王”已进入高发期!起病急、传染快!


教育部明确:小学每月至少调整1次座位


最新通报!赶紧卸载


又有台风?会影响泉州吗?最新路径→





:泉港市场监管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编辑:林淳淳

审核:潘贤利 任少杰


闽南网
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的新闻门户网站,经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许可审批,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资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