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规范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或者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一、影响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是公募基金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但《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案问题就会引发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问题,一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是否影响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二是由于管理人登记是其开展私募业务的前提,管理人登记是否影响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对此,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思路主要有:
1、如果当事人在私募基金合同中明确将基金备案作为生效条件,则私募基金合同因基金未备案而不生效。
法院认为,如果私募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于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生效的,私募基金在募集完毕后没有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即为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私募基金合同不生效。
2、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按要求进行登记或私募基金未备案所违反的相关规定并非《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时,基金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是由《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这个办法是由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且,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违反《私募监管暂行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门槛和基金备案的规定将导致私募基金合同无效,也没有证据显示违反该规定若使私募基金合同继续有效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简单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登记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3、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的,其与投资者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其与投资者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无效,未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向投资者返还认购资金并按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若存在募集对象为非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进行登记或私募基金未备案且投资合同中约定有保底条款等多种情形的时候,法院可能认定名为“私募基金合同”的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或者委托理财合同等,并进一步按照相应合同的效力规则认定合同效力。
二、民事赔偿责任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或私募基金未备案但基金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可能无法履行其对投资者的承诺和义务,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投资者可以要求管理人或私募基金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对于投资者损失范围的认定通常不受未登记/未备案的影响,除非投资者能够证明未登记/未备案直接导致其产生相关损失。
但是,当基金合同中包括收益在内的相关条款不发生既定法律效力时,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可能作为认定管理人过错及其赔偿责任大小的因素。比如,有的法院认为,管理人募集基金后不仅未办理备案反而注销了管理人登记,且存在挪用资金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在此过程中投资者已经形成收益预期,因此基金合同虽然不发生既定的法律效力,但期内参照合同约定收益确定投资者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同时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必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可能包括:
1、警告或责令改正;
2、罚款;
3、暂停业务;
4、吊销营业执照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具体实施,将取决于未登记或未备案的情节严重程度。对于情节轻微的情况,可能会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处以罚款,甚至暂停业务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刑事责任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进行登记或私募基金未进行备案,不仅涉及到行政责任,还可能带来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
1、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的情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此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此外,若管理人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还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
2、对于私募基金未备案的情况,若涉及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或公开推介,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同时,若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挪用基金资产等,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触犯其他刑事罪名。
五、行业自律处分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或私募基金未备案的,可能面临以下行业自律处分:
1、警告或通报批评:对于轻微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方式,提醒相关机构及时整改。
2、责令改正:对于违规情节较轻但需要立即纠正的情况,行业协会可以要求相关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暂停业务:对于违规情节较严重且涉及重大风险的情况,行业协会可以暂停相关机构的业务活动,以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4、取消会员资格: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机构,行业协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公开谴责: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可以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公开谴责。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处分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定,行业协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同时,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行业协会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经登记或私募基金未经备案,将可能遭受不同类型的法律后果,因此投资者在向私募基金投资时应了解其基金管理人资质和投资产品的备案情况,尽量避免和降低投资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确保正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