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斌,历史学博士,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讲师。
摘要:奥姆斯特德案肇始于美国革命时期,前后持续三十余年。该案表明,在美国早期宪制舞台上,最高法院只是多种政治角逐力量之一,其权威相当有限,不能单方面最终决定宪法问题。各州还享有一定的宪法话语权,可以自主参与解决宪法争议,并拒绝承认最高法院的判决拥有最高权威和约束性。奥姆斯特德案为我们近距离观察美国早期宪制的实际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点。
关键词:奥姆斯特德案;最高法院;宪制;美国早期国家;州权
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美国宪制舞台的核心地位,在法理上拥有宪法解释的最高权威,其判决影响着美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最高法院解释宪法、行使司法审查权也是美国分权制衡政治体系的关键环节,体现了美国宪制的理念和精神。国内学术界通常接受了这些传统观点。不过,近年来,以最高法院为中心的美国宪制史叙事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一部分宪法学者注意到,在美国建国初期最高法院并不拥有不受挑战的至上权威,不能垄断宪法解释,其尝试独占宪法解释权的行为经常遭遇反抗。在某些案例中,最高法院必须作出让步,接受其他政府机构和人民自己的宪法解释。其他学者认为,美国早期参与解释宪法、处理宪制争议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各州曾经宣布联邦法令违宪,积极主动地解决州与联邦之间权力纷争的宪法问题。这些学者的研究呈现了另一幅历史图景。在美国早期,最高法院可能没有我们通常认为的那么重要,宪制也不是以最高法院为核心。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仍倾向于从最高法院的视角论述美国早期宪制。奥姆斯特德案是一个典型案例,有助于我们超出以最高法院为中心的传统叙事框架,重新认识美国早期宪制的实际运行机制。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则需要考察当时的政治现实,分析美国人实际上怎样处理州与联邦之间的宪法争议、哪些政府机构与个人参与解释宪法、全国性法院机构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权威如何。相比于中央权威(最高法院在内)一方的观点,州与联邦不断斗争博弈的历史过程可能更值得探讨。
一
奥姆斯特德案的开端
奥姆斯特德案可追溯至美国革命时期。康涅狄格州海员吉迪恩·奥姆斯特德为了追讨他应得的财物,不断在全国政府的法院机构起诉宾夕法尼亚州,让他自己、宾夕法尼亚州和中央权威陷入了一场持续三十余年的司法纠纷。奥姆斯特德的诉讼一直遭遇失败,但他始终坚持,相信“正义”终将到来。
美国革命爆发之后,由于战争准备不足,需要熟练的水手从西印度群岛等地区运送盐和毛皮等战争物资。康涅狄格人吉迪恩·奥姆斯特德和他的伙伴加入了运输物资的队伍,为独立战争提供服务。1778年4月,船长奥姆斯特德的船只“海洋花”号被英国舰队俘获,后来他被囚禁在英国帆船“活跃”号上。同年9月6日,在经历了5个月的海上俘虏生活后,奥姆斯特德和其他3名同伴利用夜间船上守卫松懈的机会,制服了“活跃”号的船长和海员,在此过程中奥姆斯特德还受了枪伤。此时“活跃”号满载战争物资,奥姆斯特德认为“活跃”号是自己和同伴通过战斗赢得的战利品,正准备将这艘船只驶向新泽西州的小蛋港。在美国革命期间,各州和大陆会议都鼓励海员掠夺英国船只,一方面海员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又能打击英国的战争供应链。根据当时的惯例,只要成功登陆,在卖掉“活跃”号后,奥姆斯特德有权获得数额不菲的赏金。9月12日,就在“活跃”号即将登陆时,宾夕法尼亚州拥有的私掠船“大会”号和另一艘私人装备的船只“杰拉德”号追上了“活跃”号。“大会”号的船长托马斯·休斯顿和他的船员登上“活跃”号,经过问询,休斯顿认为奥姆斯特德俘获“活跃”号的说法不可信。3艘船只一起驶往费城,登陆之后,奥姆斯特德和休斯顿同时宣布自己俘获了“活跃”号。
奥姆斯特德不愿意他人分享自己和同伙的战利品,于是寻求康涅狄格同乡、时任费城军事长官本尼迪克特·阿诺德的帮助。阿诺德认为,根据大陆会议的法律,缴获的敌船应该归属于奥姆斯特德,建议奥姆斯特德向法院起诉。早在1775年11月,大陆会议建议联合殖民地的立法机构设立海事法院,审理与战利品相关的案例,所有审判都必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陪审团审判,同时允许各殖民地审理的这一类型案件上诉至大陆会议。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很快遵从大陆会议的提议,于1776年3月设立了海事法院,并保证由陪审团审理海事案件。1778年9月9日,也就是奥姆斯特德武力夺取“活跃”号之后的第3天,宾夕法尼亚州议会进一步制定法令,规定“上诉不得重新审核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同年11月4日,宾夕法尼亚州海事法院法官乔治·罗斯审理了俘获“活跃”号的案件。陪审团最终只将缴获敌船收入的四分之一判给了奥姆斯特德和他的同伴,“大会”号船长、“杰拉德”号船长和宾夕法尼亚州平分剩余四分之三收入。经过阿诺德的运作,奥姆斯特德在最短时间内将此案起诉至大陆会议战利品上诉法院。12月12日,大陆会议负责俘获敌船案件的上诉委员会审理此案,推翻了宾夕法尼亚州海事法院的判决,将“活跃”号和船上的物资全部判给奥姆斯特德及其同伴。
宾夕法尼亚州海事法院法官乔治·罗斯拒绝执行大陆会议上诉委员会的判决,并特别指出,宾夕法尼亚州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重新核查或通过上诉改变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罗斯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判决仍然有效,随后就命令法庭执法官将“活跃”号和装载的物资出售。最终“活跃”号出售所得收入是51 000磅(pound)(12)此处“磅”是当时宾夕法尼亚州货币计量单位。,奥姆斯特德和其同伴拿到四分之一(12 750磅),“大会”号和“杰拉德”号船长各得四分之一。罗斯法官比较谨慎,担心奥姆斯特德会向自己索要奖赏金,因此将宾夕法尼亚州分得的钱款交由州司库大卫·里滕豪斯保管,获得一份免责声明书。假如宾夕法尼亚州以后要将自己获得的那一份收入支付给奥姆斯特德,罗斯法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里滕豪斯死后,他的两个女儿伊丽莎白·萨金特和艾斯特·沃特斯继承了里滕豪斯保管的这笔州政府财产。
鉴于宾夕法尼亚州无视大陆会议上诉法院的权威,也为了解决争端,大陆会议在1779年1月成立专门委员会讨论此案。委员会突出大陆会议的权威,强调任何一个州都不能拒绝大陆会议在公海俘获敌船案件上的上诉管辖权,大陆会议上诉法院有权根据国际法重新审查陪审团决定的案件事实。这份报告措辞强烈,但委员会成员很清楚大陆会议无权强迫宾夕法尼亚州服从其判决,最后只是建议宾夕法尼亚州重新讨论如何执行上诉法院的判决。此时战争正在进行中,大陆会议认为不应该在合众国的和平面临威胁的时候,惹怒宾夕法尼亚州,因此宣布停止审理奥姆斯特德的诉讼案。大陆会议的很多代表同情奥姆斯特德的遭遇。1779年10月,一些代表提议合众国先行垫付奥姆斯特德被剥夺的赏金(38 250磅),然后向宾夕法尼亚州追讨这笔钱。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一提议很难获得通过。1780年3月,大陆会议以压倒性多数票否决了垫付的方案。
1778—1780年,奥姆斯特德无法获得他想要的“正义”,但他没有放弃。奥姆斯特德之后到费城定居,每年都向宾夕法尼亚州议会请愿,要求宾夕法尼亚州归还他被剥夺的合法收入。1779年,罗斯法官去世。1790年,奥姆斯特德在宾夕法尼亚州兰开斯特县法院起诉罗斯的遗产继承人,获得胜诉。罗斯法官的家产不足以支付应该偿还的金额,他的遗产继承人转而起诉当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司库里滕豪斯。1792年,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了罗斯诉里滕豪斯案。首席法官托马斯·麦吉恩指出,兰开斯特县法院无权推翻1778年宾夕法尼亚州海事法院确定的案件事实,它在这一案件中缺少司法管辖权,因此其判决是“错误的”,“缺少法律效力”。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其他两位法官和麦吉恩意见不一致,他们承认大陆会议上诉法院可以重新审核陪审团确定的案件事实。但希彭法官认为这一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宾夕法尼亚州海事法院和大陆会议上诉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纷争,州最高法院无法对这样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判决,兰开斯特县法院自然同样缺少相应的司法管辖权,其判决不成立。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3名法官最终推翻了兰开斯特县法院的判决,奥姆斯特德再次失败了。
奥姆斯特德案的宪制问题
虽然奥姆斯特德历经多次失败,但他仍然坚持自己的信念。在美国革命和制宪建国时期,奥姆斯特德遇到的情况并不是孤例(15)美国革命时期,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也因为战利品上诉案件与大陆会议上诉法院发生冲突。。当时美国宪制舞台上的最高权威是不确定的,存在激烈的争夺:是全国政府的法院机构拥有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还是各州有权自主参与解决宪法争议、捍卫自身权益?这一争议超出了奥姆斯特德的控制,决定性地影响了他的个人命运。现在,我们需要暂时离开奥姆斯特德案的诉讼现场,探讨此案背后的宪制问题,为理解1809年的宪法冲突做好准备。
奥姆斯特德案持续三十余年这一历史现象,集中反映了这一时期美国国家治理的难题。当时全国性权威还没有得到各州无条件的接受与承认,中央政府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各州服从其法令和司法判决。严格地说,大陆会议和随后的邦联国会更多地是一个各州为了赢得独立战争胜利而临时建立的外交机构。大陆会议没有独立的财源,需要各州的支持和同意才能维持运作,各州不愿意放弃自身的独立和主权,只授予中央政府最低限度的权力。在当时,大陆会议的权威未必高于各州,多数时候州的权威要压倒全国性权威。因为州先于全国性政府而存在,人们更信任州政府,怀疑、担心远离他们的中央政府。奥姆斯特德寄希望于不具有最高权威的大陆会议,请求它强制宾夕法尼亚州偿还他应得的赏金,大概率是徒劳无功的尝试。
当奥姆斯特德为了实现他心目中的“正义”而四处奔波时,美国建国者们正在处理革命期间暴露出来的这一类国家治理的难题,要求建立一个真正的全国性政府。他们制定了联邦宪法,交由各州宪法批准大会批准生效。新宪法建立全国性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授予新的全国性政府更广泛的权力。建国者们致力于改革邦联司法机构和设置新的联邦法院,要求联邦政府能够行使正常的国家职能,弥补旧体系的缺陷。新宪法的重要目标是保证全国性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由全国性政府控制各州,纠正州法院的地方性偏见,避免和奥姆斯特德案相类似的案件发生。宪法序言中就有“树立正义”的表述,仿佛州法院不存在正义。被誉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认为,州立法损害私人财产权和破坏正义原则等州内部的问题相当严重,很可能是召开制宪会议最主要的原因。
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决定建立联邦法院体系。最终制定的联邦宪法明确宣布最高法院和其他低级联邦法院掌握联邦司法权,“合众国法律将是这片领土的最高法律”。制宪者们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有效地执行全国法律,确保宪法得到遵守,监督各州不当的立法。第一届国会随后制定了《1789年司法法》,其中第25条规定,当州法院的判决违背联邦宪法、联邦条约或联邦法律时,最高法院可以通过“纠错令”审查州法院的判决。这意味着最高法院拥有针对州法院的上诉管辖权,有权推翻州法院的司法判决,处理州与联邦的冲突。在《联邦主义者文集》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解释了联邦司法机构的重要功用。他认为,当全国性政府与州政府或公民发生冲突时,“只有让全国性法院来解决这种纠纷,任何其他方案极不合理,又违反惯例”。麦迪逊同样提及,当州与联邦两种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作出最终决定的机构应该是“共同政府下设的法院”。麦迪逊还安慰他的读者,联邦法院会“根据宪法规定作出公正的决定,并且采取一切常见的最有效手段保证这种公正”。麦迪逊此时相信,决定州与联邦之间宪法争议的法院只适合在联邦政府下面建立。制宪会议代表詹姆斯·威尔逊同样表示,联邦法官将“公正地”使用司法权,怀疑联邦法官抛弃自己的职责是“不适当的”。
由联邦法院来最终决定宪法问题、处理州与联邦之间的冲突,是美国早期重要的宪制之一,可以称之为联邦至上的宪制。问题是联邦法院的权威在当时并没有得到普遍承认。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指出,在殖民地时期,人们极为担心、不信任法官,视他们为英国王室的附属品,不愿意让法官拥有太多权力和独立性。虽然此后联邦法院体系逐渐成为联邦政府的三个分支之一,权威、名声和独立性日益增长,最高法院能够审查国会立法、宣布其违宪,但这样的司法实践只是临时运用,并没有获得当时美国人全方位的支持。在1787—1788年,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主义者怀疑联邦法院能够公正地解决宪法争议。他们强调,联邦法院是联邦政府三个分支之一,未必能够做到不偏不倚,担任裁决州与联邦权力纷争的公正法官。小册子作者“布鲁图”认为,联邦法院有动机不断推动联邦政府权力的增长,因为伴随着联邦政府权力的增长,联邦法官们也会得到更多的权力。“布鲁图”相信,法官们将会根据“宪法的理性与精神”,自由地解释宪法条款,扩大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同时提升联邦法院的权威。掌握权力的人一定会采用各种手段扩大自己的权力,法官们也不能免俗。当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发生冲突时,联邦司法机构必然倾向于“坚定地捍卫共同政府”。北卡罗来纳州的马修·洛克质疑联邦法官的公正性。他认为,联邦法官同样存在偏见,他们和州法官都拥有“相同的激情、个性和人性缺点”。仅仅因为州法官存在偏见,就授予联邦法官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将“贬损这个州的荣誉”。
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之下,当州与联邦发生冲突时,哪一方拥有最高权威,可以最终决定这种纷争,建国者们自己都没有明确的答案。他们还提出了另一种宪制争议的解决方案,即州本位的宪制。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强调,州同样可以参与解释宪法,通过对抗性的行动抵制联邦政府的越权。汉密尔顿相信,在偶然事件中,“州政府将提供完全的保证防止全国政府侵犯公众自由”。麦迪逊认为,虽然联邦政府试图进行权力扩张,但州政府不可能无条件服从联邦政府,可以挫败这种侵犯。各州很快会联合起来,“拥护共同的事业,开始互相通信,商量反抗计划”。在批准宪法期间的辩论中,马萨诸塞州的费希尔·埃姆斯和西奥菲勒斯·帕森斯、纽约州的吉尔伯特·利文斯顿、马里兰州的小册子作者“菲洛德穆”、康涅狄格州的罗杰·谢尔曼都认为,州可以参与解决宪法争议。
因此,虽然最高法院拥有名义上的最高司法权,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判决,但这一时期究竟怎样解决州与联邦的冲突,哪一个政府机构拥有宪法的最高解释权,都是未知的、不确定的,人们有着很多相对立的观点,联邦至上和州本位两种宪制同时存在。这是美国建国的重要特征,州与联邦严格分权的联邦制国家本来就是一个政治实验,在当时是非常新鲜的创造,建国者们没有先例可以遵循。1818年,退隐的前总统约翰·亚当斯回首往事,仍然感叹13个殖民地拥有不同的宗教和习俗,彼此之间很不熟悉,它们在很短时间内最终联合在一起,“可能是人类历史上独一无二的例子”。这种建国的史无前例性使得现实中的很多具体争议并没有一个让绝大多数人满意的处理方案。导致奥姆斯特德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仍然存在,联邦宪法的制定和批准无法保证中央国家的政府机构立刻掌握不受挑战的最高权威。与强大的州政府相比,联邦政府仍然很弱势,不为人们所信任。
联邦政府成立后的宪制实践进一步显示了这一时期最高权威归属和宪法争议解决机制的不确定性。在1789—1800年,州与联邦政府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宾夕法尼亚州和联邦政府的关系一直不好,该州爆发的“威士忌酒叛乱”“弗里斯叛乱”反映了其对联邦政府的敌视。整个联邦法院体系的权威则持续受到挑战,和奥姆斯特德案相似,联邦法院的判决经常无法得到有效执行。1793年,联邦巡回法院重新审理了新罕布什尔州法院早在1778年就已经审理过的一起案件,并推翻州法院当初的判决。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很快行动起来。1794年2月,州议会发布抗议书,严词谴责联邦巡回法院。抗议书称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会“扰乱宪法存在之前州政府的所有诉讼”,最终影响新罕布什尔州,“削弱甚至可能摧毁全国政府”。1795年1月,新罕布什尔州议会继续谴责联邦巡回法院,要求国会纠正联邦巡回法院的过错,阻止法官们侵犯州的独立。州立法机构相信联邦巡回法院的违宪之举将“摧毁各州的法律,使得各州的财产归属出现混乱”。这一时期,联邦法院的名声不太好,人们认为联邦法官通过司法判决维护中央国家的权威,削弱州的政治影响力。
1798年联邦党人制定的《外侨与惩治煽动叛乱法》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激发了州对联邦权威更为激烈的挑战。共和党人詹姆斯·麦迪逊和托马斯·杰斐逊匿名撰写了《弗吉尼亚决议案》《肯塔基决议案》(下文合称为《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决议案》),分别交由弗吉尼亚和肯塔基两州议会发布,公开宣布《外侨与惩治煽动叛乱法》违宪,侵犯了州的自治管理权。在杰斐逊的阐释中,各州通过宪法契约授予联邦政府一定的权力,自己保留大部分剩余权利。一旦联邦政府占有宪法未授予的权力,它的法令是“非法而无效的”,“且没有强制力”。杰斐逊认为,联邦政府本身是宪法的创造物,未必能够判断自身权力是否在宪法授权范围内,否则“联邦政府的意志就成为其权力的标准,而非宪法”。这个时候作为契约制定者的各州有相同的权利判断这一契约是否遭到违反,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麦迪逊的论述虽然相对简略,但他同样表示,各州通过宪法契约授予联邦政府少数有限的权力,当联邦政府蓄意超越宪法行使权力时,各州是宪法契约的制定一方,“有权利和义务阻止这一罪恶的发生”,将联邦政府的权力限制在适当范围内。麦迪逊最后邀请其他州与弗吉尼亚州一起,“保卫属于各州及其人民的权力、权利与自由”。
当时还存在其他不同的宪法观。新英格兰地区和中部共8个州的议会谴责《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决议案》“非法干涉联邦权威的执行”,罗德岛参议院、马萨诸塞州参议院、新罕布什尔州参议院和佛蒙特州众议院强调联邦法院才是判定联邦法律是否违宪的最终法官。为了反驳批评意见,麦迪逊随后撰写了《1800年弗吉尼亚报告》,交由弗吉尼亚州议会发布。报告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担任联邦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权力纷争的最后裁决者,但它不能最终决定宪法契约的含义,因为它的权威来自宪法授权。麦迪逊认为,司法部门也可能行使宪法未授予的权力,最高法院会和联邦政府其他部门一起,“永久地颠覆它们本应维护的宪法”。这与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中的部分观点存在明显的矛盾,联邦政府成立后的宪制实践可能让麦迪逊认识到联邦法院不一定在所有案例中都能公正地作出判决。这种矛盾也说明了当时宪法最高解释权归属上的不确定性。
总体来看,这时杰斐逊和麦迪逊表达了1787—1788年部分建国者曾经提出的宪法理念。他们认为,在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州有权参与解决宪法争议,确保宪法契约的完整性,联邦层面的政府机构不能垄断宪法的解释权。《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决议案》代表了美国早期以州为本位的宪制,与最高法院掌握宪法的最终解释权相对立。当1809年宾夕法尼亚州与联邦政府发生直接正面冲突时,如何评价1798年《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决议案》提出的宪法理念是冲突各方都要考虑的问题。
奥姆斯特德案的发展
进入19世纪后,奥姆斯特德再次遭遇诉讼失败,挡在他面前的拦路石依然是不服从联邦法院判决的宾夕法尼亚州。1809年最高法院继续支持奥姆斯特德,这让此案进入新的阶段,一场更大规模的冲突即将到来。
就在《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决议案》发布时,奥姆斯特德结束了海上生涯,以海员身份退役。他一直强调自己和伙伴们俘获了“活跃”号,随后全身心地投入了寻求“正义”的艰难旅程中。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说,奥姆斯特德是在从事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事业,因为联邦政府很难强迫各州服从。1803年,奥姆斯特德不畏艰难险阻,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1778年大陆会议上诉法院的判决,强制宾夕法尼亚州前司库里滕豪斯的继承者偿还他应得的赏金。联邦法官理查德·彼得斯审理了此案。他认为联邦地区法院有权审理公海上涉及俘获敌船的案件,并支持奥姆斯特德的诉讼请求,下令里滕豪斯的女儿伊丽莎白·萨金特和艾斯特·沃特斯向奥姆斯特德支付其应得的钱款。彼得斯法官毫不怀疑原告诉讼请求的“法理依据和正当性”。
奥姆斯特德案从此开始变得更加波诡云谲。里滕豪斯的两个女儿拒绝服从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1803年4月,在彼得斯法官公布判决后不久,宾夕法尼亚州议会立刻制定新的法律,阐明该州的立场。州议会首先回顾了奥姆斯特德案的整个过程,随后强调1778年和1792年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大陆会议上诉法院不能重新审查当初宾夕法尼亚州海事法院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在宾夕法尼亚州议会看来,里滕豪斯是宾夕法尼亚州的前司库,代表宾夕法尼亚州,因此他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被起诉。起诉里滕豪斯,相当于起诉宾夕法尼亚州。州议会指出,第11条宪法修正案已经剥夺了联邦法院在一州公民起诉另一州等案件上的司法管辖权。随后,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仿照1798年弗吉尼亚和肯塔基两州的先例,宣称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是该州“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者”,有必要采取措施抵抗侵犯宾夕法尼亚州权益的行为;同时认为,大陆会议上诉法院推翻宾夕法尼亚州海事法院的判决,是在“非法行使篡夺而来的权威”,缺少法律效力。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理查德·彼得斯忽视宾夕法尼亚州作为案件一方,其判决明显违背了第11条宪法修正案,因此“不应该得到支持和遵守”。在谴责联邦法院的判决之后,宾夕法尼亚州议会要求州长采取行动,直接忽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命令里滕豪斯的女继承人将她们保管的宾夕法尼亚州财产交还给州司库。州议会同时授权州长采取任何他认为必要的措施,“保护本州的正当权利”,同时保护伊丽莎白·萨金特、艾斯特·沃特斯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坚持该州是案件的相关方,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地侵犯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利益。州议会特意制定新的法律,试图威胁彼得斯法官,警告他不得采取行动执行自己的判决,否则会面临宾夕法尼亚州更强烈的回应。费城《欧若拉报》同样批评联邦法院的判决,警告“司法机构一开始的侵犯”。《欧若拉报》认为联邦法院正在为各州立法,“把州法弃之一边”,“联盟的精神会被摧毁,人民的自由则被置于贵族统治之下”。
此时奥姆斯特德案还有另外一层历史背景。1800年杰斐逊当选总统后,共和党人开始整顿联邦司法机构,积极弹劾他们认为不称职的联邦法官,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也在寻求限制法院的权力。1803年和1804年,共和党人曾经考虑弹劾彼得斯法官,最终没有采取措施。彼得斯法官知道自己面临被弹劾的危险,不愿意在宾夕法尼亚州激烈反对的情况下制造争端,认为必须谨慎对待州与联邦的冲突,“最好避免在一个问题上因为我的单独意见,将合众国政府和宾夕法尼亚政府牵涉其中”。他相信应该由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在这一次宾夕法尼亚州与联邦政府的较量中,宾夕法尼亚州继续占据上风。
和此前二十余年的遭遇一样,奥姆斯特德又一次失败了。但是,他依旧没有放弃,于1808年直接向最高法院发起诉讼,当时的联邦总检察长凯撒·鲁德尼是奥姆斯特德的代表律师。奥姆斯特德请求最高法院向彼得斯法官下发执行令状,命令后者对伊丽莎白·萨金特和艾斯特·沃特斯采取法律行动。在之前联邦法院与宾夕法尼亚州的博弈中,奥姆斯特德只能寄希望于宾夕法尼亚州自愿服从联邦法院的判决。但当时联邦法院不能单独决定宪法问题,州在涉及州与联邦之间关系的宪法争议中拥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联邦政府又不愿意轻易采取强制手段,联邦法院经常被迫作出让步。这一次诉讼,奥姆斯特德最终获得他想要的结果。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美国和英国出现了外交争端,新英格兰地区公开挑战联邦政府的权威,国内国际局势的变化暂时改变了各方对州与联邦之间关系的认识。在外交与内政的危机面前,维护中央国家的至上权威成为一种必要。
19世纪初期,美国和英国发生外交冲突,国会于1807年11月颁布《禁运法案》,对英国实施贸易制裁。禁运令的合宪性从一开始就遭到诸多质疑。继1803年宾夕法尼亚州之后,新英格兰地区运用1798年弗吉尼亚和肯塔基两州提出的宪法理念,公开抵制联邦禁运令。联邦党人蒂莫西·皮克林强调各州需要捍卫“宪法保留给各州或其人民的权力”,自行判断当前局势,“对共同政府的篡权行使否决权”。联邦党人坚信,禁运令是违宪的,侵犯了州的自治管理权。1809年2月,马萨诸塞州参众两院联合指责联邦政府的越权行为,强调禁运令“在很多方面是不公正的,压迫人民,违反宪法”。州政府能够“通过和平和合法的补救措施来保护公民,反对联邦对其权利的侵犯”,因为马萨诸塞州“拥有主权和保持独立”,人民可以“在州政府治下寻求保护”。
迫于新英格兰地区持续反抗带来的压力,国会很快正式撤销禁运令。相比于1798年弗吉尼亚与肯塔基两州,新英格兰各州参与处理宪制争议,抵抗联邦权威,取得了堪称完全的胜利。此时最高法院正在审理奥姆斯特德案,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已经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宣称解释宪法是最高法院的职责,现在他将应对更强大的挑战。1798年,马歇尔虽然是弗吉尼亚州议会少数派的领袖,但无力阻止州议会通过《弗吉尼亚决议案》。于是,他撰写了州议会少数派报告,强调弗吉尼亚州不能草率地宣布联邦法令违宪,这将会“削弱我们联盟的基础”。从美国早期宪制发展的视角来看,奥姆斯特德案为马歇尔提供了一个机会。他将正式回应州有权宣布联邦法令违宪这一宪法理念,通过司法判决打压各州不断抵制联邦法令的执行,巩固中央国家的地位。奥姆斯特德案已经不只是奥姆斯特德的个人诉求是否得到满足,而是涉及美国早期联邦制国家中宪法最高解释权归属等重大问题。
马歇尔宣读了法庭的一致意见,首先声明此案的焦点是如何评价1803年宾夕法尼亚州制定法律阻止执行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他没有直接强调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而是论述州议会随意否决合众国法院判决将造成可怕的后果,“宪法本身看似庄重,实则是个笑柄”。全国性法院的判决得不到尊重,会导致“这个国家被剥夺了执行自身法律的工具”。这样的结果是“致命的”,所有人都需要谴责。因此,马歇尔请求宾夕法尼亚人和其他州的公民采取行动,积极抵制不利于联盟的宪法原则,“避免产生对他们来说致命的后果”。
接下来,马歇尔退后一步,也是旨在安抚宾夕法尼亚州。他指出,1803年宾夕法尼亚州的法令并没有宣称州在所有案例中都拥有干预联邦法院判决的普遍权利,这一法令只是在奥姆斯特德案等个别案件中否认联邦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随后的法庭意见有助于理解这一时期的宪制。马歇尔提出了假设性的问题:“如果宪法授予了各州议会最终决定联盟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权利,宾夕法尼亚州的立法可以结束此案;但是,如果这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掌握决定联盟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权力,宾夕法尼亚联邦地区法院在这一案子上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就需要最大程度上的审慎考虑。”
马歇尔清楚,在宪制实践中,各州经常无视联邦法院的判决,自行处理宪法争议,因此他试探性地否定各州议会有权判断联邦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他使用“如果”这一表述,宣称应该由最高法院来决定联邦法院在奥姆斯特德案中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针对宾夕法尼亚州援引第11条宪法修正案拒绝承认联邦法院有权审理奥姆斯特德案,马歇尔回顾了案件的整个过程,强调第11条宪法修正案只是禁止一州公民在联邦法院起诉另一州,没有禁止联邦法院审理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马歇尔认为,当初“活跃”号拍卖所得并没有真正成为宾夕法尼亚州的财产,而是一直由里滕豪斯私人保管和处置。里滕豪斯死后,他的两个女儿继承了这笔财产。里滕豪斯的继承人才是此案的真正被告,而非宾夕法尼亚州。因此第11条宪法修正案不适用于此案,宾夕法尼亚州“没有宪法上的权利抵制此案法律程序的执行”。最后,马歇尔宣布向联邦地区法院下达执行令状,要求执行1803年彼得斯法官的判决。
在奥姆斯特德案中,最高法院采用相当审慎和克制的国家主义宪法解释。马歇尔知道最高法院本身的权威不足以让宾夕法尼亚州完全信服,没有必要激怒强大的宾夕法尼亚州,否则将是鲁莽的行为。另一方面,马歇尔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将各州抵制联邦法院司法判决的行为定义为“非法”,从而确立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维护联盟的完整性。但是,出乎马歇尔的预料,最高法院的判决让宾夕法尼亚州与联邦政府差点发生正面武装冲突。
奥姆斯特德案的最终结局
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奥姆斯特德案将迎来高潮和最终结局。通过观察如何最终解决这一持续数十年的宪法争议,可以发现,最高法院之外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奥姆斯特德案的进展和最终结果,最高法院本身并不是美国早期宪制的决定性力量。
1809年2月27日,宾夕法尼亚州长西蒙·斯奈德收到最高法院的宪法意见。他表示,将严格执行1803年州议会制定的法令,保卫里滕豪斯继承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阻止联邦法院执行其判决。麦克·布莱特将军受命组织州民兵,准备抵抗最高法院的命令。此时新英格兰各州正在积极反对共和党人政府的禁运法案,宾夕法尼亚州共和党人控制了州议会,他们面临着困难的选择。从3月1日起,州议会一直在讨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争取同时实现两个目标:一方面,维护宾夕法尼亚州的主权;另一方面,需要支持联邦政府的合法权威,不让它过分难堪。3月10日,专门处理奥姆斯特德案的委员会向州众议院提交了一份报告,阐明了宾夕法尼亚州在这一事件上的立场。这一报告最终以决议案的形式在4月3日发布。
1809年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决议案首先回顾了奥姆斯特德案的详细经过,强调宾夕法尼亚州抵制联邦法院侵害自身权利,并不是因为州议会“敌视合众国法院的合法权力”,而是为了维护联邦政府最重要的特质,即“宪法保证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合理的平衡”。州议会声称,宾夕法尼亚州作为联盟的一员,“非常乐意服从共同政府的权威,只要其权威是宪法所授权的”,但不会放弃“我们州的荣誉和尊严”。如果合众国法院非法行使违宪的权力,侵犯宾夕法尼亚州的权利,宾夕法尼亚州一定会采取行动。接着,州议会提出了美国联邦制国家一直没有解决的国家治理的难题。在美国这样的国家,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授予的权力,州政府保留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决议案认为,由于“语言表达的不完美性”,宪法不可能准确定义两种政府的权力范围,有时必然会发生两种权力之间的冲突。当冲突真的出现时,宪法却没有相关条款设置一个“不偏不倚的法院”裁决共同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争议。宾夕法尼亚州议会表示为这种缺失深感遗憾。
随后,决议案说出了代表们的担心。在奥姆斯特德案件中,州服从联邦法院的判决,任由联邦法院不断扩张,“州的保留权利将会依靠法院的专断权力”。如果事态这样发展下去,后果将无法想象,“宪法所保障的各州的独立将会被摧毁,人民的自由不可能在疆域辽阔的国土上长期存在”,“我们政府的联邦特性”也将会被摧毁。为了“防止州政府与共同政府之间的平衡被摧毁”,宾夕法尼亚州议会要求本州的国会参议员在国会提议制定新的宪法修正案,建立“一个决定共和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争议的公正法院”。州议会同时让州长把决议案的复本传送给现任总统麦迪逊和其他州的州长,希望他们共同讨论当前的宪法难题和解决方案。
1809年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决议案延续了1787—1788年反联邦主义者对联邦司法机构的批评。州议会认为,最高法院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政府机构,并且一直在推动联邦政府的集权扩张。有鉴于此,州议会强调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法院来裁决州与联邦之间的冲突,不承认最高法院在这一领域拥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决议案宣称,宾夕法尼亚州自己可以解释宪法,决定联邦权威的范围。从现代美国国家的视角来看,宾夕法尼亚州议会的举动可能会非常奇怪,属于非法挑战联邦权威,离经叛道。这表明早期美国是一个不同于现代美国的历史世界。从早期美国国家的角度来看,1809年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发布的决议案并非不可理解,是当时宪制实践的常规内容,有宪法理论和先例作为支持。最近的例子是1798—1800年弗吉尼亚、肯塔基两州的宪制抵抗和1807—1809年新英格兰各州反对联邦禁运令。在这种历史语境下,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才信心满满地要求州长联络共和国总统和其他州的州长,认为他们会支持自己的观点。
当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激烈讨论如何应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时,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理查德·彼得斯下令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执法官约翰·史密斯逮捕伊丽莎白·萨金特和艾斯特·沃特斯。1809年3月25日,史密斯率领地方保安队包围两位女士的住所,要求她们交出替宾夕法尼亚州保管的1.4万美元,因为这笔钱是当年拍卖“活跃”号后宾夕法尼亚州非法所得的份额,理应归属于奥姆斯特德。迈克尔·布莱特率领的宾夕法尼亚州民兵则与联邦执法官展开对峙。紧张的敌对气氛让旁观者怀疑一场内战可能随时爆发,里滕豪斯继承人的住所在当时被称为“里滕豪斯堡垒”。这是美国历史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第一次发生正面的武装对峙。联邦执法官史密斯强调不会立刻采取行动,留给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思考的时间。
从1809年奥姆斯特德案的发展来看,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对当前局势有严重误判,坚持认为自己抵抗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维护州权的正当之举。然而,一些其他因素使得宾夕法尼亚的抗争不得人心,在这一次宾夕法尼亚州与最高法院的较量中,最高法院的宪法观最终占据上风。第一,宾夕法尼亚民众已经对持续三十多年的奥姆斯特德案失去了耐心,比较同情奥姆斯特德,认为他是美国革命中的战争英雄。奥姆斯特德将自己描绘成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不正义行为的受害者,一直向州议会请愿,请求补偿。1807年,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拨款1000美元,奖励奥姆斯特德的英雄行为。当1809年宾夕法尼亚州与联邦政府再次发生冲突时,民兵、费城普通市民、宾夕法尼亚州报纸和州长斯奈德的政敌都反对州议会对最高法院的挑衅行为。布莱特将军向州长抱怨说,执行命令的民兵不听从他的指挥,很多民兵拒绝接受征召。费城部分市民更是开始煽动对州政府行动不满的人,“在城里制造喧闹”,甚至诱导民兵不要听从州长的命令。第二,新英格兰各州抵抗联邦禁运令让联盟陷入危机之中,宾夕法尼亚州和其他州的报纸都在报道新英格兰的“反叛”。在很多人看来,宾夕法尼亚州的反抗是鲁莽之举,没有考虑联盟的整体利益。1803年还支持宾夕法尼亚州议会的费城《欧若拉报》站在了联邦政府一方,讽刺波士顿的“糊涂和愚蠢”变得流行起来。《欧若拉报》强调合众国法律是宾夕法尼亚州法律的一部分,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斯奈德州长显然没有理解当前局势对宾夕法尼亚州极为不利,信心十足地写信给麦迪逊总统,寄给总统关于奥姆斯特德案的州议会决议案和1803年州立法。斯奈德知道麦迪逊总统是《弗吉尼亚决议案》《1800年弗吉尼亚报告》的作者,恭维后者“非常熟悉联邦宪法的原则”,倾向于维护“各州的主权和独立”。斯奈德认为麦迪逊总统会区分以下两种事项:一是反对合众国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反对法官使用宪法未授予的权力作出的判决。斯奈德强调宾夕法尼亚州反对的正是篡权的联邦法官,相信麦迪逊总统肯定会帮助宾夕法尼亚州对抗最高法院。
但是,麦迪逊总统的回复却出乎斯奈德州长所料。在1798—1800年,麦迪逊是激进的政治反对派。为了限制联邦权力的扩张,他归纳、总结了自批准宪法时期以来政治斗争的经验教训,提出作为宪法契约制定者的各州有权宣布联邦法令违宪。麦迪逊还认为,作为联邦政府分支之一的最高法院不能最终决定州与联邦之间的冲突。但在1809年,新英格兰各州的“反叛”正对联盟造成严重的伤害,麦迪逊作为国家总统,需要考虑整个国家的利益,维护中央国家的权威。因此,此时的麦迪逊无法支持宾夕法尼亚州抵抗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回信中,麦迪逊告诉斯奈德,宪法没有授权合众国行政长官阻止最高法院执行其判决。如果有人反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合众国法律还要求总统帮助执行。麦迪逊最终拒绝了斯奈德的提议,明确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
此时,宾夕法尼亚州陷入孤立无援境地。联邦国会搁置了宾夕法尼亚州提交的决议案,没有讨论是否制定新的宪法修正案和设置新的法院以处理州与联邦之间冲突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州议会支持宾夕法尼亚州的提议。值得注意的是,弗吉尼亚州议会声称,最高法院能够凌驾于宾夕法尼亚州提议设置的任何一个法院之上,公正地决定州与联邦之间的冲突。1810年1月,弗吉尼亚州明确反对制定宾夕法尼亚州建议的新的宪法修正案。这一立场明显与1798—1800年弗吉尼亚州议会的宪法观相矛盾。但是,考虑到政治局势的变化,这种矛盾并不难理解。1800年后,杰斐逊、麦迪逊先后担任合众国总统,来自弗吉尼亚的共和党人控制了联邦政府。从弗吉尼亚州的视角来看,联邦政府需要联邦法院执行禁运令对抗英国,如果支持宾夕法尼亚州无视最高法院权威的行为,共和党政府将无法有效地处理外交危机,维护整个联盟的利益。
1809年3—4月,在外部形势不利的情况下,宾夕法尼亚州议会积极维护州权,多数代表坚持认为最高法院一直在篡权侵夺。但是,事态的发展却很快超出了宾夕法尼亚州议会的控制。4月7日,联邦执法官逮捕了布莱特将军和其6名下属,要求他们交保,下周面对审判。4月13日,布莱特将军告诉斯奈德州长,他担心“这一周之后,我们就不能继续守卫”。与此同时,联邦执法官征召费城市民和他一起作战,“制服反对他执行任务的武装力量”。面对可能的起诉等多种压力,布莱特将军率领的州民兵士气低落。伊丽莎白·萨金特和艾斯特·沃特斯相当于被囚禁在自己家中。4月15日,联邦执法官乔装打扮攀越墙壁,偷偷进入两位女士家中,正式逮捕伊丽莎白·萨金特。宾夕法尼亚州总检察长看到此案已成定局,极力劝说州长撤回州民兵,赔偿奥姆斯特德应得的款项,让两位女士重获自由。1809年4月16日,斯奈德州长同意这样做。历经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奥姆斯特德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款项。麦迪逊总统很快就得知此案的消息,深感欣慰,如释重负:“没有爆发武装冲突,奥姆斯特德事件结束了。”
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1810年1月,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在奥姆斯特德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是否有权抵制最高法院的判决。反对斯奈德州长的州众议员严厉批评州长的行为,指责他的行为无异于“带领宾夕法尼亚州退出联盟,向联盟宣战”。州长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联邦法院的判决明显违背宪法,州长经过州议会的合法授权才采取行动抵制最高法院的判决。1810年2月,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发布了最后决议案,严词谴责最高法院的判决属于“非法、违宪的行为”,宾夕法尼亚州将以“最高涨的热情捍卫合众国宪法保障的各州主权与独立”。州议会继续要求设立一个中立的法院,处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争端。这是宾夕法尼亚州关于奥姆斯特德案的最后一份意见,延续三十多年的案件有了最终的结局。
然而,奥姆斯特德案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却远没有结束。当自身利益受到联邦政府的威胁时,其他州同样会反对最高法院。1821年,在关于合众国银行合宪性的案例中,俄亥俄州议会明确否定最高法院可以“最终决定合众国宪法的真实含义”。在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分权问题上,州议会同意《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决议案》和《1800年弗吉尼亚报告》中的宪法观,并指出,在1800年总统选举和其他选举中,“多数美国人承认并接受”弗吉尼亚、肯塔基两州提出的宪法观。俄亥俄州认为,州是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最高法院不能最终决定州享有的权利范围。至此,俄亥俄州公开抵制最高法院的判决。19世纪20—30年代,各州与最高法院仍将为宪法的最高解释权展开激烈的争夺。
结 语
奥姆斯特德的个人命运与美国早期宪制的发展密切相关。奥姆斯特德一直希望通过全国性法院机构的判决,强制宾夕法尼亚州归还1778年他用生命赢得的奖励金。但是,在美国革命时期和联邦政府正式成立之后,中央权威长期居于弱势地位,大陆会议上诉法院和随后的联邦法院无法命令宾夕法尼亚州接受它们的判决,以满足奥姆斯特德的要求。在奥姆斯特德案中,虽然最高法院取得了与宾夕法尼亚州之间权力博弈的暂时胜利,但宾夕法尼亚州的失败有多种因素在起作用,决定宪法的问题并未成为最高法院的专属领域。州本位的宪制只是暂时受挫,仍然有相当的市场,最高法院的宪法观难以完全占据上风。无论是联邦至上的宪制,还是州本位的宪制,都同时拥有自己的支持者。
在联邦至上的宪制中,最高法院的官方意见往往被认为是宪法问题的最终定论,对官方意见的抵抗和否定则成为叛逆和非法之举。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联邦至上的宪制不能准确描述美国早期宪制的实际运行机制。因为,第一,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会自动地拥有最高法律效力,这种效力是以获得各州的承认为前提的。在奥姆斯特德案中,最高法院很难凭借自身的力量在冲突中占据上风,当时特殊的政治局势是最高法院最终获胜的有利条件。第二,美国早期的联邦制国家为各州保留了表达不同宪法意见的话语空间。州在当时的宪制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公民自治的主要平台。从制宪建国时期开始,州就有宪法上的理由自主参与解决宪制争议,拒绝承认最高法院能够垄断宪法的解释权。州层面的政治抗争可以视为州通过对抗性的行动与联邦展开宪制对话,表达自己对联邦宪法和州与联邦之间分权关系的不同理解。在那个年代,究竟是谁拥有最终决定州与联邦之间冲突的最高权威,是未知的、不确定的,最高法院一方的观点不能展现美国早期宪制实践的全貌。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于当今最高法院在法理上垄断宪法解释权,美国早期宪制呈现出一幅极为不同的面相,当时的人有很多今人可能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想法和行动逻辑。美国著名历史学家伯纳德·贝林认为:“过去是一个不同的世界”,我们应该“以它真实的样子理解它。”准此以观,传统的以最高法院为中心的美国宪制史叙事就可能显得比较单一,是一种后设的、后见之明的观察。因此,我们在研究美国宪制史尤其是美国早期宪制史时,有必要关注美国宪制舞台上最高法院之外的其他角逐主体,深入考察各州与最高法院之间不断斗争、博弈的具体历史过程,细致探究某一宪制争议是如何解决的,从而描绘更加丰富多彩的历史图景,揭示美国早期宪制的复杂性和内在张力,最终实现历史认识上的进步。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4年第1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