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犹如“移动炸弹”
可总有一些人
明知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
却依然抱着
侥幸心理驾车上路
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还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安全知识科普·
为有效震慑、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
现将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进行集中曝光
望大家引以为戒
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无 证 驾 驶 曝 光·
案例一
违法人:布某
车牌号:青GN7576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20日
违法地点:江达县生达乡公安一级检查站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违法人:江某
车牌号:冀AU09E7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20日
违法地点:江达县生达乡公安一级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违法人:亚某
车牌号:藏BY2159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24日
违法地点:江达县岗达街300米处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违法人:曲某
车牌号:川A8QX74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25日
违法地点:江达县201省道93公里300米处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机动车
无证驾驶的危害有哪些
1、扰乱交通秩序,诱发违法犯罪
2、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驾驶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拘留: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
全
提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