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通告

政务   2024-11-06 08:01   内蒙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2号令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15名机动车驾驶人吊销驾驶证,未交回机动车驾驶证,特此通告作废:



交警提示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62号令)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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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交警

编辑:贾泓婫

审核:苏振宏

终审:王智强

来源: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

乌海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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