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基层治理和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发展社区慈善事业,进一步规范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和管理。近日,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和管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
《指引》指出,社区慈善基金是指依托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设立、运行和管理的,用于支持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
《指引》规定,慈善组织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乡镇(街道)或社区应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捐赠方、设立基金的慈善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配合慈善组织做好社区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工作。
《指引》指出,在资金来源和管理方面,社区慈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自筹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扶持资金、定向捐赠、社会募集、慈善组织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对于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指引》规定,社区慈善基金主要用于策划实施社区公益慈善项目,也可用于对社区、村(居)民开展临时性慈善救助、应急救援、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等。慈善项目资金和慈善救助资金的申请拨付,都需要按照规定流程来实施。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必须经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并经乡镇(街道)或社区同慈善组织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并报辖区民政部门备案。
《指引》的出台让江西省社区基金有了设立运行指南,为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提供了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