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轿车司机无罪!
时事
2024-09-05 20:58
河南
9月4日,有媒体报道了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个交通肇事案件的判决。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进而被小轿车碾压。周某见状逃离现场,而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件并不复杂。法院认为,该案中关于小轿车司机的责任划分,关键就一点:当然,这让人不得不说河北骑行小男孩儿被碾压身亡的案件,目前该案还在走相应的程序,而外界对此事的讨论如沸如羹。涉事的小轿车司机已经被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批准逮捕,这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而不是很多人意味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尽管外界关注度居高不下,但不幸离世小孩儿的父亲,以及组织这次骑行的人,截至目前他们却都如同消隐般保持了不寻常的沉默。责任似乎都在指向那个辛苦打工养家的小车司机,如果最终“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那等待他的可能是长达数年的牢狱之灾。希望这件事情早日有一个公断,给死者家属,小车司机还有社会大众都有一个合法合理的交代。当然,与上海案件相比,河北这个案子案情有自身复杂之处。
第一,事发的道路究竟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道路”。这一点对于界定事件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有决定性意义。在以往一些案例中,比如“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廖开田危险驾驶案”等,可以看出,在实务中对“道路”的认定,是有开放性、扩大解释趋势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简单来说,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等级,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再简单一点,只要这条路没有采取封闭措施,就可以归类为法律所指的道路。而事发时的路段,相关部门是否采取了封闭措施?是否知道这条路已经有村民自由上下了很长时间?第二,小车司机到底有没有“过失”的错误。一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避免义务,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些应当预见的义务或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来源于社会习俗。换言之,风险是一般人可以预见的,而不是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不能是坐飞机只要一颠簸就觉得会掉下来;只要一刮风就觉得是台风;只要打个喷嚏就感觉得大病了;也不是正常开车时候,随时想着有人会钻到车底。那么,一个司机正常驾驶过程中,应不应该预料到忽然有人骑着自行车摔倒在轮子下面?
如果这个人还是以很高的速度,高到你可能来不及反应,那么,就算预料到了这种风险,又有多大能力避免呢?
如果这些都归纳为“正常人应当预料到的风险”,那以后谁还能安心开车呢?
法律说到底保护的是一种应然的社会秩序,是绝大多数人都认同并能接受,进而舒适生活的规则价值。如果一个法律或者一个规矩搞得人人自危,那就说明有什么地方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