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民法典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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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推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民诉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虽然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没有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但缺少该签名或盖章只能说明该证明材料在证据形式上不够完备,并不能据此全面否认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对于是否应采信以及是否应要求制作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可综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豆某科与东阳市某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虽然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没有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但缺少该签名或盖章只能说明该证明材料在证据形式上不够完备,并不能据此全面否认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对于是否应采信以及是否应要求制作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可综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