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甘肃社会科学》《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目录
《清华法学》《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目录
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
论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人民性
卢建华,颜晓峰(1)
【科技伦理】
科技伦理治理中伦理先行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框架
王 少(9)
【经济与管理】
产业数字化转型减少碳减排有几何?
——基于30国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
杨 玲(16)
数字经济与城市碳排放绩效:作用机制与空间效应
王奕淇,董昊娟(27)
创新驱动政策能否助力经济实现“绿色包容”目标?
——基于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的准自然实验
刘成坤,张茗泓,刘泽平,等(40)
家族涉入、机构投资者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
——基于fsQCA的分析
孙秀峰,王金丽,张文龙(54)
高铁发展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
——一个U型关系
孙文浩,张 杰(65)
【政治与法律】
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路径探究
——以劳动控制为视角
苏泽儒,李二翔(73)
数字平台权力的法理分析与规制路径
郭小东(83)
刑事大数据证据的证据化路径研究
丰 叶(93)
元宇宙中身份型虚拟数字人的风险及其刑法规制
葛金芬(102)
人类增强技术的必要限度及其立法回应
刘冠合(111)
【教育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智能算法的赋能风险及伦理省思
高佳哲,程立涛(121)
政治与法律
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路径探究
——以劳动控制为视角
苏 泽 儒1, 李 二 翔2
(1.厦门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1;2.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平台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平台与网约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二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争议,其内在原因在于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模式的滞后性。在理论基础上,来源于他国的“准从属性劳动”“独立劳动者”和“类员工”等解释路径依旧力有不逮。从劳动控制的视角出发,平台对网约劳动者的控制要素包括技术控制、法律控制和思想控制三者。在此基础上,平台主导的监控体系和私权力体系以及网约劳动者自发形成的主体性策略应成为认定平台经济劳动关系的事实构成。在判定平台经济劳动关系的具体路径上,一方面,应准确判定平台经济劳动关系的事实构成,并同“民事劳务”“合作用工”以及“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等情况相区别;另一方面,应回归从属性,修正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模式:在回归从属性的基础上,应区分从属性的具体类型,并明确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重高低。
关键词:平台经济;劳动关系;劳动控制;从属性
数字平台权力的法理分析与规制路径
郭 小 东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要:数字平台权力指的是数字平台基于数据垄断、算法决策、资源调配等优势,对社会行为体所形成的控制力和支配力。作为一种新型权力形态,数字平台权力源于技术赋权、资本赋权、法律赋权和社会赋权,具有自然垄断、高度隐蔽、全面渗透等基本特征。数字平台权力可以从基本形态、扩张形态和异化形态三个维度考察:在基本形态层面,表现为数据控制权、规则制定权、监督管理权以及争议处置权;在扩张形态层面,主要包括超级数字平台权力、平台生态系统权力和基础设施平台权力;在异化形态层面,带有胁迫、操纵、支配和主体化的权力面向。数字平台权力的扩张和异化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风险,市场秩序、隐私安全和社会正义价值遭遇重大挑战。我国现有的政策框架和法律规范在规制数字平台权力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为了推动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亟须建立“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责”的全周期规制路径,强化事前规制,充分发挥“软法”的治理效能,加强事后反垄断执法的力度,在法治轨道上建构多元互动的协同治理格局。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平台;平台权力;数据权力;法律规制
刑事大数据证据的证据化路径研究
丰 叶1,2
(1.西北师范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大数据分析因其准确性、智能性、适配性而被应用于侦查活动中,由此产生的大数据分析结论能否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不可一概而论,唯有区分广义、中义、狭义的刑事大数据证据,厘准证据属性,并在刑事证据场域中厘定大数据证据在证据体系和证据种类中的定位以及影响大数据证据生成的空间要素和时间要素,厘清电子数据、作为间接证据的大数据证据、作为犯罪线索的大数据证据的区别。在此基础上,通过层次化的立法路径,为回溯/总结性的刑事大数据证据和预测性的刑事大数据证据设置不同的审查规则,将刑事大数据证据循序渐进地运用于刑事审判中并作为定案依据。
关键词:刑事大数据证据;总结性的刑事大数据证据;预测性的刑事大数据证据
元宇宙中身份型虚拟数字人的风险及其
刑法规制
葛 金 芬1,2
(1.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2.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元宇宙应用也不断深化。身份型虚拟数字人作为元宇宙中的核心交互载体,虽然能够在元宇宙应用场景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以其为对象或将其作为工具所引发的风险也陆续出现。身份型虚拟数字人并非传统的财产权客体,也非权利主体,而是兼具数据属性和人格属性的人格物,其不仅关涉人的人身安全、隐私利益、名誉甚至性方面的个人法益,甚至还关系到社会管理秩序、国家安全等超个人法益。考虑到元宇宙中数字行动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在进行刑法规制时,一方面,需要积极改变行为规制思路,转向框架规制路径,提高风险规制能力,实现事前的风险预防,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另一方面,刑法介入需要以存在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法益交汇点为前提,处罚真实的法益侵害行为。
关键词:身份型虚拟数字人;元宇宙;数据;虚拟现实;法益
人类增强技术的必要限度及其立法回应
刘 冠 合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摘要:人类增强技术是一种改造并增强人体机能的技术干预手段,它揭开了人类追求“追求完美”与“制造完美”的未来前景与无限可能,然而,它也对道德判断、伦理观念与法律体系等内容产生诸多理论冲击。人类增强技术所牵涉的“技术与人类社会”“技术与道德”“技术与法律”等辩证关系,是论证该技术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核心范畴。人类增强技术作为人们实现自我意志的技术对象,一旦失去理性支配必然导致“个体权利侵害”“社会法益损害”“伦理底线破防”等系列社会风险,这就要求在人类增强技术的实践过程中,须对该技术实践行为的正当性、必要性与合法性等限度加以澄清,明确技术行为的边界与责任,这是对人类增强技术后果论难题的正面回应。此外,为避免人类增强技术的滥用,降低其可能产生之社会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对人类增强技术进行有效规制,明确涉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技术责任追究机制,以实现涉事主体利益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关键词:人类增强技术;个人自主;公平正义;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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