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洪某退款不退货成被告

民生   2024-09-12 23:53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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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在日常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尺寸颜色不合适等情况,在选择退款后,有时平台会提前介入退款。收到退款却不退货,这种“薅羊毛”的行为可取吗?
近日,临清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儿童玩具店铺,被告洪某于2024年8月5日购买原告店铺内的儿童玩具,实际花费14.85元。洪某收到货物后,以商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在某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介入后同意退款,并将全款原路退回至被告洪某账户。店铺客服联系被告洪某希望其能将商品退回,但被告洪某在收到退款后并未退货。协商无果后,原告王某将洪某起诉至临清法院,要求洪某返还14.85元货款以及因此次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074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洪某在利用平台介入后的“仅退款”规则成功退款但未退货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返还购货款。
临清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荣昌认为该案涉案金额较小,调解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张法官主动联系被告洪某了解情况,并对其释法说理,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理性消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不得抱有贪便宜的想法。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洪某也意识到了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主动联系原告王某协商退款退货事宜,愿意支付原告王某200元并一次性付清,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已经是当代人购物的首选方式,在网络购物平台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侧重于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线上申请退货退款可以让消费者安心购物,减少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但是,《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属于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洪某利用电商平台规则进行退款操作后拒不退还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利益,违背了电商平台给消费者开通退款“绿色通道”的初衷,也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经营规则,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消费者切勿为蝇头小利触及法律底线。商家诚信经营,严把质量关,消费者诚信购物,共同遵守平台规则,才能打造更加和谐、公平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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