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姚函,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敦煌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唐代“脚钱”是指官方的水陆运输费用,其中运输赋税钱物的脚钱是核心内容。唐前期赋税脚钱由百姓承担,官方向课户征收租庸调脚钱,按丁征收,数额以户等为差,有粟、米、布、绢、麻等折纳形态。唐后期两税等赋税脚钱名义上由官方承担,但实际上有多种支费方式。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水陆脚价各有不同,正州与羁縻府州的脚钱征纳形式亦有差异。为节省脚钱支费,减轻官民负担,官方曾实行赋税折纳、调整航运、和籴出粜、打击脚钱贪污等举措,部分官员制定的脚钱改革方案收到一定成效。唐代国家为应对脚钱问题提出的改革举措,为后世漕运改革所承继,对古代王朝治理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唐代;脚钱;赋税;租庸调;两税
唐代官方的水陆运输费用,一般称为“脚钱”,文献中又称“脚直”“脚价钱”“运脚”“脚”,等等,《唐六典》称“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直”。脚钱专指运输之费,不囊括所有运输成本,因此在文献中与运储损耗费的“加耗”、运物包装费的“裹束”、储存营缮费的“营窖”等名目并列,亦与传驿、津梁等设施的费用相区分。关于唐代官方运输的“脚钱”,前贤在赋税研究中已有论及,但定义很不一致。有学者认为,脚钱为代役钱、科配。如唐长孺认为租脚与资课、营窖实为代役钱,以实物缴纳;郑学檬将“夫役车牛驴马”脚价钱视为具有杂税杂差性质的“科配”之一,与纽配、加耗等相区别。或把脚钱视为正税的附加税。如张泽咸称脚钱是“租脚”,为正税的附加税,用于税粮、义仓税、职田租、税外横取等方面;清木场东将《唐六典》中的脚钱记载称为“脚法”,并将脚钱视为“国税”的一种,估算了唐前期运输总费。也有学者分析了脚钱在前后期性质的不同。李锦绣认为唐前期脚钱是附加税名目的一种,按照征纳物性质分为租脚、庸调脚、地税脚;唐后期两税的脚钱按地域分为江淮诸道由度支、盐铁转运使支付,陕虢、京畿等东部财区以外的由州府自备或运物抽折,土贡物由州府自送,虽在制度上不另纳脚钱,但仍是百姓的负担;她还估算了度支和盐铁转运司的漕运费用。前贤研究侧重分析唐代脚钱的性质,但还有诸多未明之处,传世文献、出土文书和墓志石刻中不少脚钱的信息未被完全挖掘利用,此外宋代运输费的研究值得参考。本文在对脚钱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唐代赋税脚钱的前后变化,考察其作为附加税时的征纳方式,分析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成效,以期深化对唐代官方运输费管理相关问题的讨论,丰富对古代国家赋税管理与财政问题的认识。
一
唐代赋税脚钱的变化
以往研究一般将脚钱等同于“租脚”,本文认为唐代的“脚钱”可指代所有官方运输产生的运输费(民间运输的私脚非本文探讨的范畴)。按运输物的性质,可分为运输赋税的脚钱(简称“赋税脚钱”)与运输其他官物的脚钱。赋税钱物,从百姓手中运送到州县或上供中央,其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官方还是百姓来承担,决定着赋税脚钱的性质。而运输其他官物,应多由官方承担,但脚钱性质亦是因情况而异。赋税脚钱是脚钱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接下来主要分析唐代赋税脚钱前后的变化。
1.承担主体的变化
唐前期,赋税脚钱主要是运输租庸调物的脚钱。《天圣令·赋役令》唐令记载:
唐2:诸庸调物……其运脚出庸调之家,任和雇送达。
唐4:诸租须运送,脚出有租之家。如欲自送及雇运水陆,并任情愿。其有课船处,任以课船充。
运输租庸调物的脚钱有两种征纳方式:一是课户缴纳脚钱,当地官府以“和雇”形式雇人水陆运送;二是课户不缴纳脚钱,自行运送。因此脚钱皆由百姓承担,自运或交付脚钱给州县官司。除租庸调以外,还有义仓地税。百姓三年一次运送交纳“义仓造米”,官司“仍勒百姓私出脚钱”,正租、义仓地税都纳脚钱,遇到重合年份则“两度打脚”,因此开元四年(716年)规定“不得以义仓回造”,在未熟之时运输少量义仓物,以官物充脚钱。可见,义仓地税脚钱从百姓承担转为官物折充。
唐后期实施两税法,运输两税钱物的赋税脚钱改为官府承担,这涉及到中央与道、州之间的协作。唐德宗贞元二年(786)诏:“天下两税钱物,并委本道观察使、本州刺史拣择官典送上都。其应定色目、程限、脚价钱物,委度支商量条件闻奏。”两税钱物以官典运纲入京,中央的度支司与道、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协商两税脚钱的情况。贞元二十一年又规定:“天下诸州府,应须夫役、车、牛、驴、马脚价之类,并以两税钱自备,不得别有科配,仍并以两税元敕处分,仍永为恒式。”州府所须车、牛、驴、马的脚价钱,都是从两税钱中备取,而不再向百姓配征,换言之,唐后期的两税脚钱支费应是由官方承担。
此外,唐后期盐、铁、酒、茶等专卖收入,按规定其脚钱也由官方承担,具体由中央转运使以及设在地方的巡院负责。宝应二年(763年),刘晏将盐利作为漕运成本,“自江淮至渭桥,率十万斛佣七千缗”。从扬子至汴州的盐铁轻货运输,亦有脚钱。长庆二年(822年)户部侍郎张叔平提出官卖盐法,上请定盐价为每斤30文,每200里加收二至六文“以充脚价”,由官方与百姓2∶3的比例来分摊,但此法未得以实施。开成元年(836年),运输“天下两税、榷酒诸色等钱”,河阴“官纲及私脚计费”每岁花费17.72万余贯。光启三年(887年),州县船脚“以上供钱充”,并提及:“如有茶、盐舟船,关系三司榷课者,任准元敕处分。”盐、茶等三司榷课,其运输脚钱由官方承担,这一定制持续到唐末。
然而,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正如李锦绣所言,唐后期各地承担脚钱的情况并不相同。赋税脚钱的情况可分为三类:第一,由度支、盐铁司及地方巡院负责的专纲,其脚钱多由中央承担,比如前引刘晏任职时期江淮运输以及盐铁酒茶榷课的实例。第二,由道、州县负责的纲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上供,从运输的上供物中抽取脚钱,和雇百姓,即脚钱由中央承担。如贞元元年,江西、湖南本来运到襄阳的15万石米,改为从襄阳运往长安,官府和雇贫民搬运,“以米充脚价”。开成四年,邕管两税钱的脚钱“仍令于放数内抽折”二是留州留使,赋税物从县及以下地域运到道、州府,其脚钱由地方各级机构自行承担,即前引“以两税钱自备”。第三,地方强制摊派给百姓运输之役,脚钱实际上仍由百姓承担。两税法的全面雇役设想很难实施,强制征役时有出现,甚至不给雇佣脚钱,“以和雇为称,而不偿其佣”;“有司以和雇为名,夺商人舟”。光启三年德音:“其州县所合雇船脚,多无本色钱物,皆是率配疲人。起今已后,并仰以上供钱充给。”中央再次重申不摊派百姓,而从上供钱抽脚、和雇百姓的政策。除以上三类处,同一运输物的脚钱也可能因运输方式的变化而有所变动,贞元五年,江淮转运米的运输方式发生了从“缘路观察使差长纲发遣”到“当使诸院悉自差纲”的变化,其脚钱承担主体便从道级机构转为巡院。
总之,唐代赋税脚钱的承担主体在前后期发生了变化,前期租庸调脚钱向百姓征纳,后期两税、盐铁酒茶榷税的脚钱一般由官方承担。唐前期脚钱被视为正税附加税,而后期脚钱名义上不向百姓征纳,因而未与纽配、加耗等加税名目并列视之,然而,中央与地方、官方与民间在赋税运输上承担主体不明,导致脚钱的性质不能完全视为财政支出,应按地域和税种的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脚钱定价的变化
除脚钱承担主体的变化外,唐代脚钱的定价也有变化。脚钱定价简称“脚价”,是指单位运输量、运输距离之下,官方规定的脚钱价格,这个价格是官方运输及采取和雇方式的官价参考。以往研究将官方征收的脚钱与脚价混同起来,认为脚价就是官方征收的脚钱,这种解析是有问题的。
在论及唐代水陆运输时,前贤常引的一段材料,被视为唐代水陆运输脚钱的常制:
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直,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原小字注文: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黄河及洛水河,并从幽州运至平州,上水,十六文,下,六文。余水,上,十五文;下,五文。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其山阪险难、驴少处,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得下八十文。其有人负处,两人分一驮。其用小船处,并运向播、黔等州及涉海,各任本州量定)。
这些是官府摊派给百姓的脚钱数额,还是官府和雇水陆舟车进行运输的脚钱?此条放在度支条目下,是否只适用于赋税运输?是否适用于整个唐代?这些问题都有待解答。现据这一记载制表如下。
《唐六典》的数据应是官方对水陆运输的脚价计费,是地方运输时和雇价格的参考数据,而不是官方向百姓征收的脚钱。脚价的数额等次是根据运输的地域、运输类型、地形水况、运物数量、运输距离等因素来划分的。第一,运物是“租庸、杂物等”,“等”字可知应不限于赋税,包含各种官物。第二,河南、河北、河东、关内、淮南、山南等道是运租庸调入京的地方,未提及地区应是当州计量裁定。第三,运输分为以畜驮、车运、人负为主的陆运,舟运、小船运为主的水运,而运向播、黔等州的小船运以及“涉海”的海运亦是本地量定。第四,陆运脚价以地形地势衡量,山阪险难之地脚价高于平易之地。而水运分为江、河、余水三类,按逆流与顺流分为“上水”与“下水”,上水脚价远高于下水。第五,陆运畜驮、车运以重量为基准,超出部分按比例加收。水运未写明数量,清木场东在“上水十六文”之前补上“每十斤”三个字,认为水运按重量计算,每百里每百斤,河之上水160文、下水60文,余水之上水150文、下水50文。这种解析是为了让陆运与水运的数额相近,补充文本并无依据。笔者推测水运应是以船的容量为基准,《天圣令·杂令》唐5条载:运粟船1500斛以下配水匠1人,以上配2人;每50斛给丁1人。参考其他时期的脚价数据,水运的数量可能是以“石(斛)”“斗”等容量为计,但确切数字未知。第六,运输距离,统一以100里为单位。若以每日运输里程进行折算,则畜驮100斤每日脚钱40~75文,车载1000斤42文,河运4.8~9文,江运1.6~4文,余水运3.5~6.75文。清木场东将此视为官方对脚钱的法定条规,做了数额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这些脚价一定程度上只是开元二十五年以前的官价,实际上官方脚价是随时间变动的。同一地域的运输,不同时期脚价不同。以陕洛运脚为例,陆运300里,唐睿宗景云中到开元初年,每斗15文。由于国用增加,每年运费倍增,开元十八年前,涨至每斗50文。开元二十一年裴耀卿奏请每丁脚价100文,此为改革后的官方定价,折为每斗5文,官价只实行了三年,裴耀卿罢相后停废。开元二十五年陆运为每斗18.75文,陕洛脚价恢复到裴耀卿以前的情况。因此不能将《唐六典》的记载作为整个唐朝的官方脚钱定价,只能视其为开元时期的参考坐标。陕洛运脚价变化如此之大,从开元初到十八年以前,国家漕运数额增长,可能是运输系统效力(人力、运载力等)跟不上漕运需求,因而官方和雇的脚价大增。裴耀卿改革之后,官方有意压低运输成本,因此脚价的变化与官方的运输改革密切相关。
唐后期同样有脚价记载,数据较为零散,为分析后期与前期的差异,特制作表格如下。
安史之乱后,受战争局势、藩镇割据、财赋供给体系变化等的影响,唐朝中央更加仰仗东南上供财赋,现在保留的主要是唐后期江淮运往京师的水运脚价的记载。第一,米以“斗”容量为计折算脚价,轻货以“驮(100斤)”重量为计,两税钱则是以“贯”为计。第二,同一运输距离,不同时期的脚价波动较大,以江淮至京师(东渭桥)的水运为例,代宗时期运米每斗脚价70文,德宗时期则涨至200~300文,宣宗大中年间回落至70文,而晚唐时期年岁用兵,脚价又涨至700文。第三,关于两税钱的脚价,《夏侯阳算经》有三个数据,高至每贯200文,低至每贯10文,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距离相同,200文为陆运脚价,而10文为水运脚价;二是距离不同,10文为乡县送州的脚价,而200文为江淮转运北上的脚价。由于史料匮乏,唐代脚价数据不能涵盖所有地域,数额难以精确。
将唐代前后期两个表格进行粗略对比,可以发现:第一,脚价随着时间、地域的变化有相应的改变,整体而言,唐后期的脚价比唐前期更高,甚至部分时期脚价数额超过了运输物的价格,这可能是因为唐后期政局动荡,物价上涨引起的。第二,唐前期的脚价并未考虑运输物的种类,而唐后期的脚价则将粮、钱、轻货都加以区分,不同运输物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第三,唐后期的脚价更多体现了从江淮到京师的官价,可见上供脚价成为度支国计重视的内容。
唐代中期以前赋税脚钱的征纳方式与数额计算
唐前期,租庸调的脚钱由课户承担,实为“脚税”。李锦绣将脚钱征纳方式大致分为按课户配脚、输丁支脚、计斗配脚三类。本文将脚钱分为两大类,进而认为赋税脚钱的征纳方式只有一种,即按丁征收,以户等为差,李锦绣所言课户配脚和输丁支脚统归于赋税脚钱,而计斗配脚是运输职田地子的脚钱,不算在赋税脚钱中。下文试对赋税脚钱的征纳形式、基准、数额等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1.正州租脚钱
税种的不同直接影响脚钱征纳的方式,租的脚钱与庸调物的脚钱并不相同。而且运输物品类的差异影响脚钱的征收数额。下文拟按租脚与庸调脚两类进行论证,并揭示其地域性差异。
天宝年间,江南地区有征收租税脚钱的记载:“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原文小字注: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江南地区折租纳布,李锦绣据“租2石=布2端”的折纳等式,认为八等户折租每丁3端1丈,实为租布正额2端,缴纳脚钱1端1丈;九等户2端2丈,脚钱2丈;通计(平均)3端,脚钱1端,实为真知灼见。当然此处只列举了八、九等户的数额,其他等户应是同样征纳脚钱。脚钱折算如下:
八等户:每丁脚钱1.2端,占丁租总额(正额租+脚钱)的37.50%。
九等户:每丁脚钱0.4端,占丁租总额的18.18%。
平均值:每丁脚钱1端,占丁租总额的33.33%。
江南正额租布380万端,脚钱190万端,占总额570万端的三分之一。
《夏侯阳算经》中还记载有唐初江南租布纳脚价的数据:
今有租布……送纳洛州。计从州到彼,别一十八文充水脚,又抽一文充积叠,并于数内抽给。其布准时估,端别一百五十文。
今有布三百九十六端二丈五尺,端别一百八十文充脚。其布准时估端三百六十文,并于数内抽给。
“租布……送纳洛州”可推知其为江南诸州的情况。例1,布每端时估150文,别计18文充水运脚钱,1文充积叠加耗,共计169文,即每端布的脚钱0.12端,“数内抽给”。每丁租布2端,则每丁脚钱为36文,折纳脚布0.24端。例2,布每端时估360文,脚钱180文,即每端纳脚钱0.5端。每丁脚钱为360文,折纳脚布1端。例1是水运,则例2是陆运。陆运脚钱每丁1端,占租布总额的三分之一,与《通典》通计率的数额与比例一致。而水运脚钱每丁0.24端,是陆运脚钱的四分之一左右。
出土文书记载了更多边州征收租脚钱的情况。沙州是西北边州,唐前期同样向百姓征收租脚钱。陈国灿根据其复原的莫高窟北47窟出文书“唐开元二十四至二十六年间沙州司仓牒为检堪敦煌、寿昌两县丁租并脚及营窖钱粮事”,第23行九等户“堪办脚”的810硕粟,计脚钱81贯,推断出每斗征脚钱10文,进而以5文为等差,推断出16~17行所缺的“六等已上户”每斗20文,“七等八等户”每斗15文,三类加起来正合“壹佰叁拾柒贯肆佰文”,此解甚确。但文书中还有一些数字未作合理解释。本文拟进一步计算,探究沙州的敦煌、寿昌两县如何以户等为差征收脚钱。该文书详细记载了敦煌和寿昌二县的丁租总账目:其中,16行“壹拾捌硕六等已上户煌”,指敦煌县有六等以上户18硕,寿昌县未记载;18~19行,七等八等户352硕,其中敦煌350硕,寿昌2硕;19~23行是九等户的情况,九等户共1068硕,其中敦煌1036硕,寿昌32硕。九等户分为两类:“单贫不堪办脚”有258硕,“堪办脚”810硕。单贫之户不用缴纳脚钱,其中敦煌240硕,推知寿昌为18硕,因此22行补齐应为“壹拾捌硕昌”。“堪办脚”为缴纳脚钱的人户,810硕缴纳脚钱81贯,因此九等户平均每斗10文。以上六等以上户、七等八等户、九等户所缴脚钱相加,即为两县的脚钱总额,一共137.4贯,折粟计算为“叁佰玖拾贰硕捌(后缺)”,总计约为392.8硕。据寿昌计粟5.15硕,可折算出寿昌脚钱约1.8贯,敦煌脚钱135.6贯,敦煌折粟约为387.65硕,因此脚钱折粟六等以上户18硕,七等八等户352硕,九等户1068硕,推算出运送的丁租总额为1438硕。但第5行所有丁租总额似为147 8硕,这相差的40硕,正好是第12行敦煌36硕、寿昌4硕的总和。依据以上对所有数据的整理,根据前后关系推算补充缺漏数字,可列表如下:
据此可知:其一,沙州将脚钱分为三个等级:一至六等户每斗脚钱20文;七、八等户每斗脚钱15文;九等户分为两类,只向“堪办脚”之户征收脚钱,每斗脚钱10文,“单贫不堪办脚”的丁租额占运送丁租总额的18%左右,这些人被免去了脚钱。其二,各行的“斗别准旨脚价”证明脚钱是按照长行旨的规定来征算,并且有一个固定的脚价(文/斗),以钱额征收。但在实际中,沙州的脚钱征收的是粟,这符合开元敕租脚“不须见钱、任以当土”的规定。其三,脚钱是按照所运丁租的数量来征算的。唐代租税是每丁租粟2石(20斗),那么每丁须缴纳的脚钱,以及全部的输丁数,皆可折算出来:
六等以上户:每丁脚钱400文。敦煌9丁,合计9丁。
七等八等户:每丁脚钱300文。敦煌175丁,寿昌1丁,合计176丁。
九等户:每丁脚钱200文。缴纳脚钱的有405丁,其中敦煌398丁,寿昌7丁;不缴纳的有129丁,其中敦煌120丁,寿昌9丁;合计534丁。
应输丁总数719人,而实际上纳脚的为590人。陈国灿从1478硕推知两县总丁739人(敦煌722人,寿昌17人)。本文推测敦煌为720人,寿昌19人。运输的丁租额不等于征收的总丁租额,因此输丁人数小于总丁数是可以理解的。
此外,还可以计算脚钱在整体租账中所占据的比重:丁租额(1478硕)占租账总额(1991.8746硕)的74.20%,脚钱折粟总额(392.8硕)占租账总额的19.72%,可见在实际的租税征收中,沙州脚钱占据了租账总额近五分之一的比重,相比江南而言较少,但对百姓仍是不小的负担。
2.正州庸调脚钱
庸调脚钱与租脚征收方式、数额有所差异。传世文献记载较少,但根据出土文书可作补充讨论。
庸调脚钱的征收与庸调物本身的种类有关。开元令规定,唐代调的征收数额为绢、絁各2丈,绵3两;无蚕桑之处,布2.5丈,麻3斤。种类不同,运输成本也不同。第一,庸调布。吐鲁番出土墨书题记:“婺州兰溪县归德乡□招里吴德、吴护两人共一端作脚布。”前贤将此视为租脚钱,但本文推测可能是庸调物的脚钱。每丁征纳庸调布2端,而每丁脚布0.5端,庸调布脚钱占正额加脚钱总额(2.5端)的五分之一。第二,庸调绢。绢比布数额更少。《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以下简称“仪凤旨符”)F部分仪凤元年十二月规定:“ 其庸调布……以脚价为贵,情愿输 糹…… 县官人准一端纳绢一匹输送。”可见在实际缴纳中,考虑到脚价,官方准许百姓以绢代布折纳,一端布纳绢一匹完全符合唐令的折纳等式。第三,调麻。“仪凤旨符”H’部分载:“诸州调麻,纳两京数内,六分取一分□□, 纲送者不在折酬之限。”“折酬”实为“充脚”,充作运输调麻的脚钱。纲送者是专门转运押纲之人,P.2507《开元水部式残卷》载,转运水手中的勋官可领得每年绢3匹、布3端的转运酬给,白丁亦“免课役及资助”。因此脚钱不再给有酬劳的纲运者,而是给其他没有基础酬给的运输者。每丁交调税麻3斤,则六分之一的折酬脚钱为麻0.5斤,调麻总数不高,因此调麻的脚钱直接在运物中抽取,占比不大。
运输庸调物的是州县官府和雇的人,官方征收的脚钱付给他们。《仪凤四年金部旨符》S部分载,雇运庸调、杂彩等物,先尽选防阁、庶仆、邑士,再考虑州县百姓杂职、捉钱佐史,最后才是“家无人力,不堪雇运”的百姓,并禁止雇用州县公廨官人及亲故,“并不得假冒相知,容其雇运”,防止有人从中渔利,获取脚钱收入。“仪凤旨符”H部分载,允许百姓以“绵绢絁”缴纳诸州庸调,“不得官人、州县公廨典及富强之家僦勾代输。”大津透解释说,禁止州县官、公廨典、富强之家“僦勾代输”,收取赁金代民输纳,是担心他们在折纳过程中从中渔利。其实还可能是超额的代输脚钱会产生法外加负的弊端。
关于庸调物的脚钱数额,除了调布、调麻以外,其他史载不详。但检诸《夏侯阳算经》,有某地运送绢至州的脚价案例:“今有绢一千五百二十五匹三丈七尺五寸,欲送州。每匹一十五文充脚,并于身内抽给。其绢时估,每匹一贯一百文……今有绢一匹,当脚一十五文。”“送州”可推测这批绢是庸调绢。每匹绢15文充脚价,绢时估每匹1100文,加15文脚价,则每匹绢总额为1115文。每丁调绢2丈,庸绢6丈,庸调绢合计2匹。则每丁缴纳调绢脚钱为7.5文,庸调绢脚钱为30文。可见每匹绢15文(折绢0.0136匹)是当时某州运送绢的常用脚价。每丁庸调绢脚钱,折绢为0.027匹,占庸调绢加脚绢总额的1.30%,相比于庸调布的0.5端(占比五分之一),庸调麻0.5斤(占比六分之一)而言,庸调绢的脚钱耗费最少,这就是朝廷选择“市轻货入京”的原因。而庸调脚钱占比五分之一,与租脚钱占比三分之一相比,可知租脚钱数额更大,因此在文献中出现更多。
3.羁縻府州脚钱
正州的租庸调以外,边远地区羁縻府州亦有赋税,只是情况各不同。《赋役令》载:“诸边远州有夷獠杂类之所,应输课役者,随事斟量,不必同之华夏。”岭南诸州税米者上户1.2石,中户0.8石,下户0.6石,“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除上户外,其他税额皆小于正州租税。P.2507《开元水部式残卷》载,岭南诸州庸调、折租等物,先送至扬州,再差纲部领送上都,“应须运脚,于所送物内取充”。可见岭南诸州(包括底下羁縻府州)脚钱与其他正州不同,在运物内抽给,无须额外向百姓征收。
近些年逐渐整理出的于阗文书,记载了大历至贞元年间于阗地区向百姓征收脚钱的情况,可证明部分羁縻府州可能延续了唐前期官方向百姓征收脚钱的制度。篇幅所限,文书内容简单摘引如下。
第一,俄藏Дх.18920《唐大历十四至十五年杰谢百姓纳脚钱抄》:
A:……脚钱柒阡文,于张……□梁怀玉边领得大历十……日,卫尉卿白(花押)抄。
B:大历十四年十月内杰谢百姓□……脚钱壹拾壹阡文。此留本……十五年春装□□襆……
第二,国家图书馆藏BH-17于阗语文书《吕珎胡书》的汉语译文:
官健吕珎牒称:致杰謝……致勃延仰,致梅㮈,致阿童:如我所知郭开府,无论何种已令你处发往媲摩的差科,(如)往蔺城的驮脚钱,在吉良的钱,以及征收来的(钱),以及牛皮、衣物、麻,诸如此类令你处(交的)钱、物,你们当向我处呈上媲摩的全部四年的抄!你们当派出务工者!这才是他们要求的全部差科。
第三,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藏GXW0104《贞元六年十月没里曜娑纳蔺城驮脚钱抄》:
没里曜娑纳蔺城驮脚钱叁仟三百廿拾文。贞元六年十月廿五日征钱判官裴迪抄。又伍拾文,迪。廿六日,又纳六十文,迪。
以上第一、三件是杰谢第一件A面记载张某、梁怀玉等人脚钱7000文;B面记载大历十四年(779年)杰谢百姓上交脚钱11 000文,作为大历十五年(即建中元年,780年)春装、布襆头等军需的运输脚钱。第三件记载杰谢的“乡头”没里曜娑在贞元六年10月25、26日连续三次向征钱判官裴迪上交脚钱3320文、50文、60文。第二件是建中三年到兴元元年(784年)间官健吕珎以于阗镇守军媲摩守捉的名义向杰谢下发的媲摩差科牒文。“郭开府”即安西大都护、四镇节度使郭昕,曾对差科下令,吕珎在牒文中重申,让杰谢“所由知事”勃延仰、梅㮈、阿童上交给媲摩四年全部的钱物抄文,包括杰谢往蔺城的驮脚钱、吉良镇的钱及其他上交物,并派出力役。
安史乱后,西域与内地往来阻断,缺少中央政府的补给,于阗镇守军靠当地资源补充军需,因此逐渐形成适合当地的赋税制度与征纳系统。唐朝在于阗建立了毗沙都督府,下设十州。镇守军以媲摩为军事驻地设置坎城守捉,而杰谢、蔺城、吉良正是受媲摩管制,需上交赋税。坎城在于阗东三百里,蔺城在东六百里,吉良在西三百九十里。这些城镇之间相隔较远,运输成本较高,因此以驮运输送的“驮脚钱”则成为向百姓征收钱物的重要部分。
不同于正州的租庸调,羁縻府州的赋税有不同的征收形式。前引研究认为于阗地区征收粮食、钱帛、牛羊皮等,本文认为向杰谢百姓征收的脚钱,主要是用于运输赋税钱物,以供军需。唐前期正州官方向百姓征收赋税脚钱的制度,很可能被于阗承继下来,并持续到贞元年间。脚钱应是按丁户摊派给百姓,以铜钱为额。第1件记载的脚钱总数,应是部分人丁缴纳,而第3件是没里曜娑向百姓征收、上交裴迪的脚钱,连续三次记录,说明不断有百姓补交。
然而“蔺城驮脚钱”成为百姓沉重负担,俄藏Дх.18921《唐守捉使牒杰谢镇为杰谢百姓摊征事》:
守捉使……杰谢百姓等状……牒,得胡书状称:所摊蔺……其彼镇官夏打驮[驼]分外,更出鞍……驮。伏望哀矜,商量放免……(后略)
结合“摊、蔺、驮”等字眼,笔者推测这是前引文书中的“蔺城驮脚钱”。杰谢百姓向守捉使上状,申请放免所摊派的“蔺城驮脚钱”,可见驮脚钱一般为当地运输劳役的代役钱,而在于阗镇守军征税体系之下,成为了变相的附加税,只定期上缴才有“放免”之说,与正州脚钱类似。
唐代赋税脚钱的改革及其成效
唐前期国家对百姓征纳赋税脚钱,唐后期官方名义上承担了赋税脚钱的支出,然而在政策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整个唐代,围绕脚钱展开的财政改革举措不少,各级官吏对此展开的争论和建议更多。脚钱承担主体的不同、脚价的变化,前后期赋税脚钱改革的重心不同,下面拟对赋税脚钱存在的问题、财政改革的内容与实施的成效等加以分析。
1.减省与渔利共存:唐前期赋税脚钱政策的矛盾性
唐前期赋税脚钱实为赋税的附加税,因此赋税脚钱的改革以完善脚钱征纳方式、减少征支数额为主。然而,脚钱的政策实际上是割裂的,名义上不断下诏减轻百姓负担,实际上存在政策与实践全然不符的一面。
首先,官方曾提出减免课户脚钱、以官物酬给的政策,但实际上未能落实。长安四年(704年),洛阳县尉杨齐哲上谏:从洛阳到长安的运输脚钱,“非率户征科,其物尽官库酬给”。神龙元年(705年),中宗即位赦文不仅放免当年租税,还规定今后租庸物“更不须征折脚价钱”,未征得的部分立即放免。但从此后记载来看,这些诏令并未实施,脚钱一直在征收。
其次,为减少转运脚钱用度,官方曾实施一些财政改革举措:其一,租脚的征纳从“约钱定数”转为“任以当土”,因地制宜。开元二十三年六月诏:“兼租脚税户,权宜轻率,约钱定数,不得不然……自今已后,凡是资课、税户、租脚、营窖、折里等应纳官者,并不须令出见钱,抑遣征备,任以当土,所司均融支料,当令折衷。”此前租脚需征纳现钱,此后可因地制宜选择缴纳方式,比如前文江南纳脚布、沙州纳脚粟,以减少折纳负担。其二,官方通过赋税折纳、减少转运物资数额的方式,节省转运脚钱支费。开元二十五年四月敕“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于是,确定了关内庸调资课变粟取米、河南河北不通水舟之处折租造绢的赋税供应方式;九月又诏“水陆运漕,缘脚钱杂,必甚伤农”,当年河南河北送仓的租米折粟留州。庸调变粟取米、折租造绢、租米折粟留州等,不仅便于赋税征纳,更是为了节省脚钱。其三,官方通过改革漕运体制、调整航运路线的方式,减少漕运脚钱支费。开元十八年,裴耀卿提出水通运船、不通储仓、节级取便的漕运改革方案,但是此奏未被采纳。开元二十一年,他再次提出漕运改革,并以天下400万输丁,每丁支100文,总计40万贯充作陕洛运脚。玄宗采纳了此法,任命他为转运都使:“凡三年,运七百万石,省脚三十万贯。”开元二十六年润州刺史齐澣上奏:“请于京口埭下,直截渡江,二十里开伊娄河,二十五里即达扬子县,无风水灾。又减租脚钱,岁收利百亿。”通过开运河,缩短航运路线来减少租脚钱的支用,从而增加官方收利数额。
最后,官方兼顾效率与公平,不向贫下户征收脚钱或减少运输摊派。开元时期沙州地区对九等户中“单贫不堪办脚”的人户实行放免脚钱的制度,前文已述。这一精神在唐后期也得以延续。诸州府纳税运输,一般先差使“优长户”的运输工具,但是权贵豪富之家选择“留县输纳”,将转运上供负担转嫁给贫困之人,因此大中二年规定:“其留县并须先饶贫下不支济户,如有违越,节级官吏重加科殿。”可见,唐后期官方有意从政策上优饶贫下户,减轻和雇运输压力。
在财政实践中,由于脚钱与赋税物同时征收,会存在临时放免赋税,或者赋税钱物留存本州,无须运输的情况。但脚钱已经征收,官方有时便计算数额折还给百姓。开元二十四年,京兆府及岐、同、华三州的租税留存本州,“其脚纵已支入京,亦令所司计折酬还”。然而百姓在放免赋税的情况下,仍有被征收脚钱的情况。天宝中,朝廷下敕让百姓免除一年,勾当户口色役使王鉷却“奏征其脚钱,广张其数”,脚钱市轻货入京。这说明征收赋税脚钱的过程中实际上有很多从中渔利的机会。而且向百姓征收的脚钱往往未必被用于运输之费。如,有以下两种用途:一是官吏俸料。永徽元年,中央废除在京诸司的捉钱令史以及庶仆、胥士力役,“其官人俸料,以诸州租脚价充”,不过其后又变回公廨钱收息分配。隋代官员的禄力(俸禄的一种)来源于“计户征税”,而唐代的租脚亦是以户等为差征纳,二者有相通之处。二是军士赏赐。《兵部式》载:“其赐,每年随庸调预支。诸应有知发军处,所司与兵部计会,量支当年庸调及脚价,留本州,便充兵赐。”可见,向百姓征收的脚钱在实际财政运作中并非全部用于运输费。
2.唐后期央地官员改革赋税脚钱的财政实践
唐后期赋税脚钱的实施情况更为复杂,名义上由官方承担,实际上运输有多种方式,百姓负担并未减轻,官方支出脚钱的压力更大。脚钱实际运作中的问题可归纳为三点:第一,单位脚价增高,有时甚至超过运输物原价,脚钱支费总额巨大,这应与唐后期地方时局不稳、物价及人力计费上涨等有关。第二,两税三分制下,不同地域上供钱物的运输脚钱是由中央还是地方支出,和雇还是摊派百姓,成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的一大问题。第三,律令对官吏的约束力下降,地方贪污腐败现象增多,脚钱支费的贪腐问题亦成为唐后期财政实践中的一大痼疾。在车船容量和运载效力无显著提升的情况下,官方的思路是如何节省脚钱支费,减少运输成本。但是由于唐后期脚钱名义上由官方承担,实际上承担主体分散,因而脚钱的财政实践多为中央或地方官员主导的单次改革,有的是自发性的改革,人去政息,缺乏政策制度上的延续性。目前只能从这些零散记载的官员改革实践,大致窥探唐后期赋税脚钱的实施情况。
地方层面,度支及地方州县官吏提出的改革措施主要是节省脚钱支费、减少运输成本、整顿脚钱使用中的贪污现象。其一,延续前期调整航运、赋税折纳的政策,节省脚钱支费。元和十一年(816年),江淮设置了淮颍水运使,将杨子等诸巡院的上供米,从经由汴州运输改道为从淮阴至寿州、入颍口,至颍州、陈州项城、溵河,运到郾城,调整航运路线之后,运送50万石米,附1500万束茭草,节省运输费7.6万贯。崔玄亮墓志记载:“歙民居山险而输税米者,担负跋涉,勤苦不支。公许其计斛纳缗,贱入贵出,官且获利,人皆忘劳,农人便之,归如流水。”大和七年前,歙州山路运输不便,刺史崔玄亮允许山民将两税斛斗低价折成缗钱缴纳,虽不能节省税费,但是能减少百姓运输的苦力,而官方可用较多的钱帛去市场和籴,凑齐两税斛斗定额,其他地方是否如此有待更多的证据。其二,实行分担差役职责、州县置畜、多建仓储等举措,减少运输成本。平时,山南东道的襄州每年运输数额较大的两税,差遣襄州新任官为“纲官”,形成所谓的“差役之弊”。大中十年,襄州刺史徐商请求对此进行改革,于是,襄州的两税运输从州县负责,转为度支陆运“脚搬驮到京”,进奏院所由“勾当输纳”,避免了州县纲官直接运输造成的损污、上供滞缓等问题。开成元年,度支上奏河阴转运江淮入京的两税与榷酒诸色等钱出现“官纲欠折,私费破用”的现象,因此州县新置牲畜1.33万乘,让沿路百姓随力蓄养、取佣值、日运一驿,每年可以减少7.74万余贯支费。虽然度支脚钱支费减少,但长期蓄养牲畜同样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实际上是将中央的脚钱负担转嫁给了地方官吏及百姓。大和三年,庐州改变了以往让百姓水运税米至扬州的方式,在巢湖东北岸设置39间仓廪,州东百姓在此纳税,“人不劳,水无害”。无独有偶,大和四年,陕虢运输至太仓的数万斛税粟原由百姓河运,后在观察使崔郾的改革下,在北临黄河的地方建立了40间仓库进行储藏,百姓只须带两税斛斗交至粮仓即可,“不知有输”。此外,治理脚钱使用中存在的贪污问题,亦是州县面临的问题。崔彦冲墓志载:“州有水漕将,岁费漕直甚广,而檝棹士常苦寒饥。前后刺史与郡吏继为克减,而分取其直,刺史岁不下五十万。公熟其事,立废之。”不同于襄州设纲、河阴置畜的方式,嘉州设“水漕将”由军将专职负责漕运,每年支付大量的漕运脚钱。但刺史等州府官吏节级克扣,贪占的脚钱每年不少于50万文(500贯)。大中三年新任的嘉州刺史崔彦冲立即革除这一弊政,使檝棹士得到应有的运输雇酬。晚唐时期,因徐州用兵,江淮运米的航运次第失序,出现“运脚价妄被占射,本色米空存簿书”的情况,每年运输的本色米和运脚钱都被地方职司贪污,不得不让转运使进行治理。唐末战乱加剧了这一问题。脚钱贪污与唐后期地方州县吏治腐败、国家对财政经费管理更加涣散有关,道、州运输的脚钱应从留州、留使钱出,上供运输的脚钱由上供钱出,但朝廷已无法完全管辖除上供钱以外的财政支出,整顿吏治便难以奏效。
中央层面,关于脚钱问题,宰相陆贽记载了值得分析的二则个案,体现了中央将转运、和籴、出粜、和市等方式结合起来改革脚钱的宏观性思路。
第一,贞元八年,宰相陆贽提出了转运与和籴脚钱的改革方案。江淮至长安的上供财赋、中央运至边地的军粮,二者转运脚价过高,因此京兆府县官员和陆贽分别提出节省脚钱的方案。原有的情况是,江淮转运漕米每年110万石,每斗米价150文、脚价200文(共计350文),总计脚钱220万贯;度支负担的军士衣粮有八九万人,运输到边地的军粮则支费更多脚钱,每斛脚钱运远处5~6贯(斗500~600文),运近处2.5~3贯(斗250~300文)。按照陆贽他们的新建议,现方案一是京兆府尹及诸县令提出的关中和籴法,即在本地和籴,每斗米价70文,能和籴100余万石,从州县雇车船运输到太仓。现方案二是陆贽综合考虑的结果,所有收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江淮转运米节级减少,能节省脚钱69万贯,然后将停运的江淮米80万石用于当地赈灾,在水灾州县出粜,获得粜米收入64万贯,总计收入133万贯。二是和籴,其一京兆府和籴,为凑齐转运减少运米的份额,在京兆府开场和籴20万石,每斗米价100文,支出20万贯;其二边镇和籴,以边州时估1.5、1.7、2倍的价格和籴135万石,支出102.6万贯;最后剩余10.4万贯充作来年的和籴费用。两相比较,现方案二是江淮减少转运、水灾州县出粜、京兆府和籴、边镇和籴四种方式结合起来,所节省的脚钱更多。北宋东南漕运转般法,其中关于发运司主持的和籴、代发等内容,正是对唐代这些改革方案的继承。而边镇和籴更与宋代商人“入中”有相似之处。那么,陆贽为何提出了转运与和籴相结合的策略?一是代宗大历八年(773年)曾有先例;二是陆贽具有宏观理财的思路,认为应据国库的盈缩来决定是省转运脚钱还是广开漕运。这一方案不仅能满足上供数额、节省脚钱,还能平衡米价、赈济水灾州县、解决边地缺粮问题。当然这并非完全为了节省脚钱,很可能也是因为关中的农业生产力下降,唐后期关中的产粮无法长期供应京师,依靠江淮钱粮仍是首要考虑的事情。然而《新唐书·食货志》认为陆贽的奏议并未被尽数采纳,度支在关内增估和籴33万石粟,“然不能尽用贽议”,这可能是因为军粮需求太大。不过又据贞元十年陆贽上状,减河运脚钱充作军镇和籴,沿边诸军共收籴米粟180余万石。可见贞元八年的方案在两年间还是完成了很大一部分,并非“不能尽用”,两年共收180万石和籴粟。此举在两年之内,至少省转运脚钱69万贯,说明改革有一些成效。
第二,贞元九年,陆贽提出京兆府秋税折和市草的脚钱问题。度支上奏京兆府当年的秋税折纳草1000万束,官方规定每束本钱加车脚折钱为25文。陆贽计算发现实际脚价每束至少35文,多余的脚钱实则摊派在了运草的百姓身上,由此产生了名为折税,实为加征的问题。因此,陆贽建议:一是京兆府官司自行设场,贮存现钱、和市买草,草价稍加优饶,总计可以和市买草500万束。二是每市买10万束,上奏度支,以府寺派邮递车牛、雇佣脚力进行运输,运输和市草的脚钱实由官方出给。由于贞元十年陆贽罢相,此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难以考究,但用和市的方式解决脚钱耗费过大的问题,亦为后来运输粮草提供了一种参考。
结 语
运输是国家财赋调配的基石,隋唐时期官方运输有了质的飞跃,但以“脚钱”为代表的运输费的记载零散模糊。脚钱按照运输物的性质分为赋税脚钱、运输其他官物的脚钱。唐前期赋税脚钱是由课户承担,按丁征收,征纳数额以户等为差,实为正税附加税、财政收入。从江南租布、沙州租粟,庸调布、绢、麻等脚钱实例可知脚钱征纳方式受税种、地域、征纳物品类的影响。唐后期赋税脚钱名义上由官方承担,实际上有中央支出、地方道州县支出、摊派百姓等形式,不能完全视为财政支出。脚价是官方和雇计费单价的参考,而非征收的脚钱,文献中唐前期有不同的脚价,唐后期脚价高于唐前期。赋税脚钱由于性质模糊、支费巨大,在财政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唐代官方采取赋税折纳、漕运体制改革、调整航运路线、分担差役职责、州县置畜、多建仓储等举措节省脚钱,还对脚钱贪污进行吏治改革。在所有脚钱改革中,宰相陆贽奏状中的脚钱改革方案最具代表性,他从宏观角度调控运输成本,将转运、和籴、出粜、和市多种方式结合起来,这些改革方案成为唐后期官方节省脚钱的通贯性思路。
自隋开大运河以后,唐代南北水陆交通较汉魏以来有了新的发展,官方运输成为国家日益重视的问题。唐后期中央王朝以东南财赋为倚仗,运输成本问题更加突出。然而终唐一代,脚钱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成为唐王朝治理中的一大难题。其贯穿始终的问题,是赋税脚钱由民间还是官方承担、由中央还是地方承担。唐前期基本上由百姓承担,官方试图以户等为基准,调整脚钱的摊派数额,但实际上脚钱仍是百姓的沉重负担。唐后期脚钱多是官方承担,但由中央还是地方负责,则体现了中央与道、州县在财政关系上的博弈。开天之时广开漕运、不计水陆成本的政策,在唐后期已不适用,此时官方以多种方式减少脚钱支费。但脚钱的性质不明,为部分官吏、富豪之家从中渔利提供了可趁之机。官员也意识到中央无力全部承担脚钱费用,提出的脚钱改革方案只是尽可能使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古代国家如果不能有效管理官方运输成本,保持水陆运输畅通,那么财赋运作体系会难以维持,财政走向崩溃,进而影响到王朝的存续。
运输成本是历朝历代都会面临的问题,而脚钱问题在唐代如此突出,究其原因,是由于运输制度尚未完善。唐前期以征发百姓、雇佣水手为主,开元年间至唐后期则出现富户、将吏等押运的纲运队伍,虽建立了转运机制,但实际运行中征发百姓仍为主流。此外,唐后期国家更加依赖东南漕运,而受到税制、军制变革以及藩镇格局的影响,中央难以对各地的脚钱情况做出统一管理,因而出现各种不同的财政实践,进而影响脚钱的实际支出数额。宋代建立以发运司为主的专职漕运机构,确定上供漕运定额,以雇夫、漕卒为主的漕运队伍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此后如何治理漕运机构、监督纲运队伍、稳定财政上供,成为官方运输面临的新问题。唐代官方提出的和籴、赋税折纳、漕运改革等举措,多被后世所承继或借鉴。唐代赋税脚钱问题,对后世的漕运改革和国家治理有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4年第1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