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5分许,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明尚西苑小区居民住宅6号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成立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资料调阅、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涉事人员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为小区某住户停放在6号楼2单元东侧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住户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的可燃物,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突破天井内部分住户外窗至室内,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涉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涉事车主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使用个体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起火建筑部分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等。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叠加聚合性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对高层住宅小区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治合力不足等。
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稳妥有序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扎实组织开展重点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努力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江苏省组织各地各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全面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高层建筑消防隐患等“一件事”全链条治理,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印发多份文件,加强建筑消防安全!
江苏:关于动火作业新规!
今年2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苏建函质安〔2024〕60号)。
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道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参照此安全操作指南实施。
4.2.1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项目;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场所的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
4.2.2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属二级动火。
4.2.3三级动火: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6.2.1.1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2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3三级动火提前1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严格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措施,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警戒作业区,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两证”,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许可证(在动火作业区挂牌公示)。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动火许可证注明的动火人和监护人不得随意更换,且监护人监护过程中严禁脱岗,更换动火地点(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变化后,应重新开具动火许可证。
1、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4、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严禁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导线。
6、严禁在动火点15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油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动火作业未经审批;
(2)动火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3)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
(4)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或设施设备,未清理或采取隔离措施的;
(5)动火监护人脱岗;
(6)存在其他火灾隐患风险时。
点击下载电子版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docx
继江苏省厅发文后,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实行建筑施工电气焊作业数字化管理的通知》。
自发文之日起,动火作业数字化管理系统在全市范围全面实行。
各在建工程项目应将当前涉及的建筑焊工、电焊机信息录入“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安管系统”)电气焊机库、建筑焊工库,“市安管系统”将根据电气焊机的型号、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生成建筑电气焊机唯一编码,实现建筑焊机“一机一码”身份认证;对建筑焊工身份信息、特种作业证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实现焊工、焊机“人、证、机”三位一体。
动火程序:
1.动火申请。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实施前1天提出申请。
2.过程监护。在动火作业开始前,动火监护人应扫描动火作业监管二维码,核对动火人员、电气焊机以及时间、部位等相关信息。
3.管理闭合。动火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结束后,拍摄现场火种、残留物等清理情况并上传“市安管系统”。
江苏: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
11月11日,江苏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4〕4号),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
1、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2、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
3、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
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民用建筑防火加强性措施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全面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高层建筑勘察设计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
对专业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消防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指导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及时进行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等培训;
督促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动火作业“四个一律”管理,按照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就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间距,以及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意见。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重点检查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内容,加强消防设施性能的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的联调联试;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和250米以上民用建筑还应核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落实情况。
《江苏省消防条例》
去年,江苏人大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
2023年12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场评定需填写以下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江苏: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2023年8月,江苏省厅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 )。
围绕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的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中填表说明:
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开展。
2. 建设单位应以单体建筑或单位工程为单元开展消防查验,分别填写现场消防查验记录表,并据此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各单体建筑基本情况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建筑名称”一栏中具体描述。
3.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开展消防查验的单位不得与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为同一家或有隶属、利益关系。
4. 消防查验情况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内容应真实。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5. 所有表格中栏目或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特殊建设工程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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