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15日 浦江这四个人请接受处理!

民生   2024-11-08 15:30   浙江  




交通违法催促处理公告


以下周新华等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至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内)接受处理,请以下驾驶人自公告起15日内到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罚中心(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吊销驾驶证或者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8日

来源|县公安局

编辑|吴   超

一审 | 陈海楠

二审 | 李少俊

终审 | 傅澄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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