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周新华等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至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内)接受处理,请以下驾驶人自公告起15日内到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罚中心(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吊销驾驶证或者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8日
来源|县公安局
编辑|吴 超
一审 | 陈海楠
二审 | 李少俊
终审 | 傅澄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