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宝坻区城区养犬行为的
为加强宝坻区城区文明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养犬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按期注册。
二、城区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在城区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区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
六、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携犬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养犬居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依法文明养犬。
公安宝坻分局
宝坻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公安宝坻分局、宝坻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审核:齐立辉
校对:牛晓庆
编辑:杨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