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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11月7日起,我市地面转高压后部弱气压场影响,风力减弱、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部分时段将出现重度污染。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AQI指数削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1月7日18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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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2024年9月份最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进一步强化本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的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市、县主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来源|廊坊生态环境发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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