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部针对地下水管理的地方法规出台

时事   2024-11-26 08:18   北京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地下水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旨在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据悉,这是宁夏首部针对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填补了宁夏地下水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空白。



《办法》分总则、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44条。适用于宁夏境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

《办法》明确,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同时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地下水污染防治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地下水协同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防止地下水污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不得从事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动。

《办法》指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及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场地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浪费、污染和违法开采地下水、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监测设施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中国环境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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