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德公司:国际商用无人机监管研究

文摘   2024-09-05 17:15   北京  

导语


随着无人机(UAV)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各地的监管机构正面临着跟上其新用途、能力和技术步伐的挑战。掌握国际无人机法规对于评估哪些国家对无人机送货服务最为开放,以及为其他国家在立法方面提供何种参考至关重要。例如,美国正在努力适应商业无人机企业对监管放宽的需求。目前,至少有六个国家实施了较为宽松的无人机法规,这些法规允许在人口稀少区域或广泛开展无人机送货服务。如果美国对送货无人机的监管环境未能变得更加友好,这些国家可能会成为无人机行业进一步投资的热点。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本文综合分析了全球各国的商用无人机法规,探讨了不同国家采取的监管策略,并研究了这些策略如何促进或限制无人机送货服务的发展。

01

国际无人机条例


1. 无人机管制的方法

全球监管方法差异显著,但监管的元素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范围广泛的限制性的每个元素通常由一个国家是否有利于促进新技术或安全第一的方法。国家无人机管制的标准例子往往有以下四个要素

  • 无人机执照

  • 无人机注册

  • 禁区

  • 保险

这四个要素的要求根据无人机质量、无人机高度、无人机使用和飞行员执照水平而有所不同。对于娱乐性小型无人机,许可、注册和保险要求通常不存在;然而,对于商用无人机的使用,体育飞行员许可证已经成为没有针对无人机的许可程序的国家的标准。机场通常在机场或其他国家重要的地点周围受到限制,在人口稠密的地区使用无人机通常被禁止或严格限制。所有用户通常都需要视觉视线(VLOS),限制了无人机操作的水平和垂直距离,以及操作的气象和照明条件。在欧洲大部分地区都需要责任保险,但在美国却不是必须。

在观察各国监管的这四个组成部分的差异时,国家商业无人机监管的六种广泛方法变得明显:

(1)  完全禁止:各国根本不允许无人机用于商业用途。

(2)  有效禁令:各国有商用无人机许可证的正式程序,但要求要么不可能满足,要么许可证似乎没有获得批准。

(3)  对恒定VLOS的要求:无人机必须在飞行员的VLOS范围内操作,从而限制了潜在的范围。

(4)  超越视觉视线(BVLOS)的实验使用:在一定的限制和飞行员评级下,例外的持续VLOS要求是可能的。

(5)  许可:各国在商业无人机使用方面制定了相对不受限制的立法。这些国家有一套法规,可能提供操作指导方针或需要许可、注册和保险,但按照适当的程序,可以直接操作商业交付无人机。

(6)  观望:各国几乎没有颁布与无人机相关的立法,并监测其他国家的法规的结果。

2. 监管方法的国际应用

如表2.1所示,本文对具体国家对商业无人机立法的做法进行概述。并非所有拥有无人机立法的国家都能在本表中体现,要么是因为没有足够的立法细节,要么是因为无法获得立法信息。(许多未上市的国家都属于“观望”的方式)

(1)8个国家完全禁止使用商业无人机:阿根廷、巴巴多斯、古巴、印度、摩洛哥、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和乌兹别克斯坦。

直到最近,比利时还只禁止商用无人机(允许用于科学测试和娱乐)。印度和比利时都表示,他们在等待更宽松的立法出台的同时,出于安全原因颁布了禁令。在印度的案例中,这种方法已被证明是几乎完全无法执行的,这表明全面禁止无人机操作可能会危及向无人机用户提供与安全相关的信息的分发。

(2)8个国家已经颁布了对商用无人机的有效禁令:阿尔及利亚、白俄罗斯、智利、哥伦比亚、埃及、肯尼亚、尼加拉瓜和尼日利亚。

在阿尔及利亚和埃及的案例中,两国在政府批准后正式允许使用所有无人机;然而,没有迹象表明任何特定运营商获得了这种批准。

在2015年立法之前,肯尼亚曾大量使用过无人机,但据报道,获得政府批准的延迟是无限期的。

哥伦比亚和白俄罗斯都正式允许使用无人机,但法律上的障碍,如无法获得适当的认证或保险,将使这些规则成为一个有效的禁令。

智利允许逐个案例使用所有无人机,但现任政府已经宣布,目前不允许使用商用无人机。其他国家也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商用无人机;然而,他们已经分配了许可。

美国《2012年联邦航空局现代化和改革法案》第333条允许无人机在特定条件下免于适航证书。随着商用无人机使用的增加,2016年美国推出了《联邦法规法典》第14章第107部分,规范55磅以下无人机。2017年,7家公司获得BVLOS运营豁免。同年,美国提出无人机系统集成试点项目,鼓励州、地方和部落当局与公共和私人实体合作,推动无人机商业应用。监管机构在观察技术发展的同时,通过制定有效禁令或临时许可,保持监管灵活性,避免额外立法。

(3)18个国家要求保持视觉视线(VLOS)私人和商用无人机使用最常见的要求之一是使用无人机保持VLOS,每个飞行员限制一架无人机。如表2.1所示。虽然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碰撞,并可能将飞行员所需的培训降到最低,但它大大减少了商业用途的可能性。

(4)11个国家对于VLOS和实验性的BVLOS操作具有人口限制。在奥地利、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和波兰,无人机被禁止飞越人口稠密的地区(如城市、大型人口集会),或者只允许在某些特定区域飞行。这些国家中的许多国家都希望在一个试验阶段后扩大他们的实验性BVLOS项目。日本已经允许亚马逊送货无人机在特殊豁免城市千叶运营,日本宣布,无人机将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反,中国允许一些BVLOS操作,但明确禁止无人机在主要城市送货,因为需要无人机运营商来改进防撞系统。

(5)6个国家在立法上允许商用无人机:哥斯达黎加、冰岛、意大利、挪威、瑞典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每个人都看到无人机带来的技术发展对其未来至关重要,每个人都仔细监管许可和许可程序,以配合实验性BVLOS技术的使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法规明确将包裹递送列为可能的用途。

表2.1 按国家划分的无人机立法方法

总的来说,虽然其他国家已经起草或颁布了无人机立法,但由于缺乏需求、能力或技术专长,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模糊的。表2.2-2.7列出了立法适用于商用无人机的更完整的国家列表。每个表都代表了世界上不同的区域。

在每个表格中,我们都指出了操作的要求,包括视距(LOS)要求、人口限制、飞行员执照或培训要求、注册或操作要求、保险要求、材料货物分配的任何要求,以及使用商用无人机的障碍。表格中的颜色代表了这个国家对其立法的宽容程度。

红色表示有严格的限制(例如,禁止无人机使用或VLOS要求);黄色表示一个国家允许可能使用商用无人机(例如,进行BVLOS试验);绿色表示这个国家是许可的(例如,以某种身份颁布的商业用途许可)。没有颜色的国家不能被分配到三个许可等级中的一个,因为他们的立法模糊。

表2.2 国际无人机法律:北美


表2.3 国际无人机法律:南美洲


表2.4 国际无人机法律:欧洲

表2.4 国际无人机法律:欧洲(续)


表2.5 国际无人机法律:非洲


表2.6 国际无人机法律:亚洲


表2.7 国际无人机法律:大洋洲



结语


1. 结论


由于国际上无人机使用量的急剧增加,各国正努力将无人机纳入其航空监管框架。本报告总结了世界范围内迅速变化的商业无人机法规,并强调了在每个国家交付无人机使用的主要障碍。

我们发现,将无人机纳入法律体系的监管方法范围从完全禁止使用商用无人机,通过对使用商用无人机的许可立法,到“观望”战略,即各国在采取行动前等待观察其他国家政策的效力。

对于有无人机法规的国家,这些法规通常包括飞行员执照、无人机注册、禁区和保险;法规要求根据无人机质量、人口密度、海拔高度和用例等参数而有所不同。

在大多数国家,使用交付无人机的主要障碍是要求无人机保持在飞行员的VLOS范围内。一些国家,如日本,正在试验在限制地区交付BVLOS,希望扩大项目的国家。

2. 建议

(1)  即使对于已有无人机立法的国家,法律也在不断被重新评估。虽然无人机法律几乎总是朝着更宽松的监管方式发展,但关键基础设施的改善可能有助于这种过渡的成功。

(2)  随着使用法律变得更加宽松,专门的培训课程、基于无人机类型和无人机运行条件的飞行员考试,以及防止在人口稠密地区发生事故的责任保险,这些都是确保普通民众安全的机制。

(3)  监测国际无人机法规的演变,以及未来几年所研究国家的技术趋势和安保和安全事件,将深入了解逐步或全有或全无的监管方法如何影响技术采用,以及逐步引入未经测试的技术是否能减轻潜在危害。


参考资料:

兰德公司:《国际商用无人机监管和无人机送货服务

(RAND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rone Regulation and Drone Delivery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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