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例(商标)

文摘   2024-08-29 21:11   内蒙古  

1.嘉秀市监处罚〔2023〕22号


处罚情形: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经营额为608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减罚情形:从轻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处罚结果:罚款1.2万元,没收侵权产品。


2.温市监处罚〔2023〕385号


处罚情形: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59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处罚结果:罚款10880元,没收侵权产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3.官市监处字〔2023〕61号


处罚情形:包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褚橙”水果牟利,货值733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额度:《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6项-序号3〈裁量标准〉;


处罚结果:罚款219900元,没收侵权产品。


4.奎市监商处罚〔2022〕2号


处罚情形:以盈利为目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卖假酒,侵犯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伊力”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国窖”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天之蓝”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五粮液”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11014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减罚情形: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罚款55074元(0.5倍),没收侵权产品。


5.慈市监处罚〔2023〕174号


处罚情形:加工生产过移送线索中所涉商标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22108.9元,违法所得3514.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减罚情形: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可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514.4元,并处罚款16485.6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0000元。

来源:西柚是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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