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判主旨6则

文摘   2024-11-13 08:10   河北  

1、曾某某诉国务院行政裁决案

2024-01-3-017-002 / 行政 / 行政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29 / (2022)最高法行申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向国务院申请确认国家发改委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国务院作出裁决决定书对其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国务院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安徽某物流公司诉宁德霞浦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2024-01-3-007-001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厦门海事法院 / 2022.08.22 / (2021)闽72行初1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6.17

裁判要旨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就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后作出的一种技术性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上属于后续行政、民事处理或诉讼的证据。后续诉讼中当事人依法可以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若有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结论的相反证据,法院将依法不予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并未直接设立、变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天津开发区某公司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3-12-3-016-014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最高法行申651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城乡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也就是本级政府批准后,才可以修改方案;方案修改完成后,再次报本级政府审批,方案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报送本级政府审批行为和本级政府作出的审批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层报、审批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明显复议和。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法定条件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实质是对其请求事项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4、吴某某诉运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4-12-3-016-01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晋行终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7.29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并未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基于该行为产生的抄送或告知为亦

5、王某革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案

2024-01-3-003-001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最高法行申1232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执行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延伸,当事人要求对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质上系要求人民法院对已被生效裁判羁束的争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对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救济。

6、夏某珍诉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强制占用土地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6-003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浙行终16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使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即在交付土地中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作为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行使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后实施的建设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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