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张沁
近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一则案例,今年9月,黄某娥(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儿子麦某成(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与白水塘路交汇路口的西往南右转弯道处时,适遇黄某敬(穿拖鞋)驾驶小型轿车绕道行驶而至,两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黄某娥严重受伤、麦某成受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娥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09月23日死亡。
黄某娥驾驶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黄某敬穿拖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综上,认定电动车驾驶人黄某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驾驶人黄某敬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