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幕(2024):第六届“一裁杯”中国仲裁征文评选|CNARB中国仲裁
一裁仲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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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针对中企胜诉裁决的撤销申请
一裁仲案组
2024年10月2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在S v. N案中,驳回了S公司以违反自然公正为由,针对中国企业N公司胜诉裁决提起的撤销申请。
关于实体法适用。仲裁庭允许N公司提出进一步意见但未征求S公司进一步的回复意见。
关于争议焦点MOI。仲裁庭在MOI尚未确定、未充分征求S公司进一步意见时,继续推进了仲裁程序。
仲裁庭遗漏/拒绝了S公司提出的重要问题。
关于实体法律问题的认定。仲裁庭已明确案件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但在认定是否构成“故意不当行为”时,援引了英国判例De Beers UK Ltd v. Atos Origin IT Services UK Ltd([2010] EWHC 3276 (TCC))(“De Beers案”),而且未给予S公司就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不当行为”作出进一步陈述的机会。
仲裁庭在听证会中曾多次打断S公司提问、证人作答等,影响S公司陈述案件。
新加坡高等法院意见
S公司未对N公司的进一步回复提出异议,也未请求仲裁庭允许其进行回应。仲裁庭在N公司提交意见17天后,才作出关于实体法适用的决定,S公司有充分时间进行回复或要求仲裁庭给予回复的机会。在仲裁庭作出决定后,S公司也未及时提出异议。此外,S公司已明确接受案件适用CISG和PICC。 仲裁庭为双方提供了充分机会就MOI发表意见,且S公司也有机会对MOI发表意见。 S公司列出仲裁庭遗漏的问题,但未解释其为何有权提出该等问题,也未解释为何仲裁庭不考虑该等问题是不合理的。在仲裁庭确定MOI之前,S公司未向仲裁庭提出过清单中的某些问题;在裁决作出之前,尽管仲裁庭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问题,但S公司也未提出。就S公司所列问题的实质内容而言,每个问题都缺乏背景,很难判断其与合同争议之间有何关系。此外,经审查,法院发现仲裁庭已在裁决书中处理了S公司所提出的主要问题。 仲裁庭认定“故意不当行为”问题援引有关判例,属于仲裁庭权力的合理范围。而且,仲裁庭已给予双方充分机会就“故意不当行为”发表意见。 仲裁庭在控制程序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有权对当事人或证人陈述作出指导,确保审理效率,仲裁庭行为是合理的,未侵害S公司的陈述权等权利,也未导致裁决结果的偏见。
法院认为,S公司未能证明案涉仲裁裁决存在自然公正的违反,因此法院驳回了S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来源:中国仲裁(CNARB)、一裁律师事务所(YP)
图:Celluloid ▏文:一裁 ▏编辑: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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