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不到位且不排除冠心病影响,深圳市盐田区某工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文摘   2024-11-10 20:02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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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公布了一则《盐田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5日22时10分左右,在小梅沙盐梅路北侧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2号楼5层,紫金县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1名施工人员,在进行厨房阳台构造柱二次浇筑作业时,不慎从阳台边坠落至1楼地面导致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9万元。

经过对事故调查,盐田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工地“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虽然不排除死者生前冠心病急性发作因素,但是劳务分包单位人员擅自安排在安全措施尚不到位的场所作业,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是坠落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因此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失控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工人意外坠楼而亡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8月5日19时左右,根据项目总承包单位4日下午召开的晚班会工作安排,劳务分包单位的混凝土班的班长赵某(男,30岁)带领班员周某(男,32岁,死者)、汪某亮(男,39岁)、周某英(女,45岁)等6名施工人员,到2号楼14层进行反坎浇筑施工作业,周某和汪某亮一组配合混凝土浇筑工作。
事发时,施工人员周某、汪某亮,根据班长赵某的工作安排,进行厨房阳台南侧的构造柱浇筑作业。因处理剩余混凝土料且工作量较小,赵某未将此作业告知上级管理人员。

根据分工,汪某亮负责将小推车内的混凝土料装入料桶递给周某,周某负责将料桶混凝土料倒入模内。周某将身上的安全带系挂在构造柱的“步步紧”悬伸出的卡杆根部(安全带挂钩未安全锁定),浇筑作业现场无其他人员。

两人配合浇筑了7-8桶后,当周某再次进行浇筑时不慎失稳(不能排除心脏病突然发作的情况)从凳子上向阳台外跌落,系挂在“步步紧”卡杆根部的安全带因卡杆下弯变形而从悬空的一端滑脱,周某跌落楼外地面头部与地面碰撞导致死亡。

责任认定:

混凝土班长建议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建议被行政处罚

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在未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开展临边混凝土浇筑作业,不慎失稳坠落(不能排除突发冠心病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包括劳务分包单位的班组擅自作业、劳务分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理不深入等方面。

紫金县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某明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深圳市**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建议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另外紫金县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负责人郑某玲、深圳市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梅沙湾畔家园项目经理李某学、项目总监理师方某,被建议由相关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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